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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8页(3776字)

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一种剥削收入。

一切形态的地租,都是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但是由于土地所有权本身在生产过程中不执行任何职能,因此地租的占有不过“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25·715)。

“一切地租都是剩余价值,是剩余劳动的产物。”(25·715)这就要求农业劳动必须有足够的、即超过直接生产者个人需要的劳动生产率。

在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直接生产者这种“剩余劳动的产物”全部或部分地被土地所有者所占有。

地租不是从来就有的。地租作为一种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25·998)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地租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也不同,它们体现着不同的生产关系。地租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将“同它由以产生并且与之相适应的一定的生产形式一道消失”(25·999)。

封建地租是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

马克思把封建地租看作“是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即直接生产者无偿地,实际上也就是强制地……必须向他的最重要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全部剩余劳动的正常形式”(25·897)。封建地租是同超经济强制相结合的,它反映了地主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直接统治和剥削农民(农奴)的关系。封建地租有三种基本形式:劳动地租、产品地租和货币地租。

这三种地租形式的依次更替,大体上是与封建生产方式的发展过程相一致的,标志着由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封建生产关系的不同发展阶段。一般说,劳动地租出现在封建社会初期,它是“最简单的和最原始的地租形式”(25·892)。产品地租是封建社会已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

货币地租是封建地租的最后形式和解体形式,它的进一步发展,导致资本主义地租的产生。

在封建地租转化为资本主义地租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分成制这一过渡的地租形式。“在这种形式下,经营者(租地农民)除了提供劳动(自己的或别人的劳动),还提供经营资本的一部分,土地所有者除了提供土地,还提供经营资本的另一部分(例如牲畜),产品则按一定的、各国不同的比例,在租地人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25·905)

资本主义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独立的特有的经济形式,它以执行职能的资本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为前提。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所有者占有大量土地,本身并不从事经营,而是把土地出租给以农业为投资对象的资本家即租地农场主,租地农场主雇用工人进行耕种。

在一定的期限内,租地农场主按照租地契约的规定,把从雇佣工人身上榨取来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即超额利润,作为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马克思说:“现代意义上的地租……是超过平均利润即超过每个资本在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中所占的比例部分而形成的余额。”(25·882)资本主义地租是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

严格地说,资本主义地租是专指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交纳的,马克思称之为“真正的地租”(25·698),以与租金相区别。

租金是租地农场主为了获得经营土地的许可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全部货币额。其中除了“真正的地租”外,还可能包括:投入土地的资本的利息、租地农场主的部分平均利润、农业工人的部分工资。后面这几个部分虽然都形成土地所有者的收入,因此习惯上也叫做“地租”,但是,“从经济学上来说,无论这个部分或那个部分都不形成地租”(25·705)。

资本主义地租体现了土地所有者,租地农场主和雇佣工人三者“并存而又对立的”(25·698)关系。

首先,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一起瓜分从雇佣工人身上榨取来的剩余价值。马克思说:“资本直接从工人身上吸取体现为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的剩余劳动”。土地所有权则“把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资本的口袋里转移到它自己的口袋里”(25·927-928)。因此,他们和雇佣工人的关系,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

其次,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在瓜分剩余价值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矛盾。一方面,资本主义地租的存在,给资本在土地上的任意增殖造成了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租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围绕着土地租约期限的长短进行着激烈的斗争。租地农场主强烈要求把租期延长,因为“对投资超过标准的租地农场主来说,超额利润在租约有效期间是不会转化为地租的”(25·797)。土地所有者则力图尽可能缩短租期,以便在租约期满后,把租地农场主为实行改良而投入土地的资本,连同土地一并收归己有,在土地上投入的资本以后的任何利息的收入,都归他占有。

这既是土地所有者日益富裕的秘密所在,同时也是合理农业的最大障碍。

资本主义地租不象封建地租那样,一般总要包括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而只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的部分。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地租的量并不取决于土地所有者个人的意志,而是由和土地所有者无关的社会劳动的发展决定的。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增加了,剩余价值中转化为超额利润的量也就扩大了。

地租量的日益增大,是资本主义地租的一个重要特征。

资本主义地租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这两个地租形式,是唯一正常的地租形式。”(25·861)此外,还有一种以真正的垄断价格为基础的特殊地租形式,即垄断地租。

资本主义地租按资本家投资经营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农业地租、矿山地租和建筑地段的地租。

后两种地租虽然各有特点,但其“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25·873)。

马克思历来重视对地租的研究。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就批评斯密没有看到私有制和竞争的统治对地租的影响,指出土地所有者、租地农场主和雇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完全是敌对的。

1845年3月,马克思在《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着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这篇手稿中,已看到土地所有权在地租形成中的作用,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表现”(42·267),并把真正的地租和租金区分开来。在1847年写的《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揭示了地租的历史性,指出:“尽管李嘉图已经假定资产阶级的生产是地租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是他仍然把他的地租概念用于一切时代和一切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这就是把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当作永恒范畴的一切经济学家的通病。”(4·186)针对李嘉图认为地租来自土地固有能力的观点,马克思说明了地租是实行土地经营时那种社会关系的结果,地租来自社会,而不是来自土壤。

马克思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初写的《伦敦笔记》中,特别注意对李嘉图地租理论的研究。1851年1月7日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信中详细介绍了自己的研究成果,指出李嘉图对地租的论证不对,并且也同历史事实相矛盾。

马克思分析了地租的形成原因,揭示了地租由超额利润转化而来的实质。马克思还指出,随着土地的普遍改良,虽然谷物的价格普遍下跌,全国的地租总额仍能增加。

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马克思已经把资本主义地租看成是剩余价值的派生的具体形态,认为“不论是按照资本的本性还是从历史上来看,资本都是现代土地所有权的创造者,地租的创造者”(46上·233)。由于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居支配地位,所以不懂资本就不能懂地租。在1862年写的《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彻底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地租理论,阐述了自己的地租理论要点。马克思指出:“地租是为了取得使用自然力或者(通过使用劳动)占有单纯自然产品的权利而付给这些自然力或单纯自然产品的所有者的价格。”(26Ⅱ·275)地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一旦土地所有权归人民所有,资本主义生产的整个基础不再存在,地租也就消失了。马克思批判洛贝尔图斯忽视封建地租和资本主义地租的区别,指出资本主义地租实质上是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的转化形式,其来源在于农业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虽然也有矛盾,但他们是农业工人的共同剥削者。在批判李嘉图否定绝对地租存在的观点时,马克思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绝对地租理论,并且对级差地租的来源和存在条件,作了进一步的论述。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对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考察是单独进行的,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则把二者合并起来考察,指出资本主义的“实际地租,或者说,总地租,等于绝对地租加级差地租;换句话说,等于市场价值超过个别价值的余额加个别价值超过费用价格的余额,即等于市场价值和费用价格之间的差额”(26Ⅱ·329)。马克思还详细说明了资本有机构成和市场价值的变动对于地租量变动的影响,等等,从而建立了马克思主义地租论的科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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