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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量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1页(828字)

指地租的绝对量或地租总额。

地租量是“按土地本身计算的地租”(26Ⅱ·37),它“等于绝对地租加级差地租”(26Ⅱ·329)。其中绝对地租量等于农产品或矿产品的个别价值超过其费用价格(即生产价格)的余额;级差地租量等于农产品或矿产品的市场价值超过其个别价值的余额。

“总地租(如果除绝对地租外还有级差地租的话)等于市场价值超过个别价值的余额加上个别价值超过费用价格的余额,或者说,等于市场价值超过个别费用价格的余额。”(26·Ⅱ300)

地租量和地租率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一般地说,地租量会随着地租率的变动而变动,但是情况也并不完全如此,而且变动的方向也并不完全一致。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第十二章第一节中详细考察了绝对地租量和地租率之间的关系。假定发现了丰度较大的煤矿,劳动生产率只是由于矿山丰度增加而提高,在开采方式和资本有机构成不变的情况下,绝对地租量的变动有如下三种情况:(1)假定煤炭的需求量不变,由于煤矿丰度提高,煤炭产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投资量减少,绝对地租量也随之按比例减少;(2)假定煤炭的需求量增加,但增大的需求量刚好等于煤矿丰度提高所增加的产量,那么,投资量不变,绝对地租量也不变。(3)假定对煤炭的需求增加很大,以致即使开采丰度更大的煤矿也需要投入比以前更多的资本才能满足追加的需求时,在这种情况下,随着投资量的增大,绝对地租量也随之按比例增加。

在以上三种情况中,地租率都不发生变化。“地租率只有在使用的资本的有机构成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才能增长。”(26Ⅱ·281)就级差地租量和地租率的关系来说,在农产品价格不变时,当在较优土地上投资增加使农产品增加的比例大于投资增长的比例时,级差地租量和级差地租率一同提高;而当在较劣土地上增加投资而引起农产品的增加比例小于投资增长的比例时,级差地租量虽然增长了,但级差地租率并不随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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