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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1页(779字)

农业资本家向土地私有者交纳的地租和所投资本的比率,它体现了土地私有者分割剩余价值的资本主义剥削关系。

马克思指出:“我们把地租率理解为转化为地租的剩余价值部分和生产土地产品的预付资本之间的比率。”(25·875)。地租总额是指农业资本家为租种土地而缴纳给土地私有者的全部地租,包括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换句话说,等于市场价值超过个别价值的余额加个别价值超过费用价格的余额,即等于市场价值和费用价格之间的差额。”(26Ⅱ·329)在农业劳动生产率既定的前提下,农产品市场价值的高低直接影响地租总额的大小。假定预付总资本和其他条件不变,地租率高低与地租总额大小成正比;假定地租总额为一定时,地租率的高低则与农业预付资本大小成反比。所以地租绝对量的增加并不一定都能使地租率提高。

但是,洛贝尔图斯不懂得地租量与地租率的相互关系,他不是按预付资本来计算地租率,而是按土地面积来计算地租率,因而抽掉了地租与预付资本的内部联系,把地租量的增加说成是地租率的上升。马克思对此作了批判,从而说明了计算地租率的正确方法。

地租率有级差地租率和绝对地租率两种形式,虽然它们都是与预付资本相对而言,但决定和影响的因素并不相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讲到的“地租率”,一般是指级差地租率;而在《剩余价值理论》手稿第二册第十二章讲到的“地租率”,则多指绝对地租率。此外,马克思还讲到平均地租率,即,它用于计算平均地租的高低。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因素,使地租相对量下降,所以,“地租率也有下降趋势,虽然它的绝对量在增加,它同产业利润相比也可以相对地增加”(2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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