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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88页(2037字)

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货币贷款。

贷放的货币即高利贷资本。它主要存在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也仍然存在着,“但只是作为从属的形式”(25·672)。

高利贷产生所需要的历史条件是,至少已经有一部分产品转化为商品,同时随着商品买卖的发展,货币已经在它的各种不同的职能上得到发展,特别是支付手段的职能有一定的发展。它大致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出现。

高利贷的发展,和商业的发展,特别和货币经营业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商人为了扩大营业、牟取利润就需要货币贷款;商业的发展和商品生产的普遍化,购买和支付越来越在时间上发生分离,从而为支付到期交款的货币贷款的需求也增加,由此使高利贷得到发展。

货币经营业的发展,出现了货币经营者在替别人完成货币保管、货币支付、货币兑换等业务时,逐渐发展成为货币借贷业务。一旦货币借贷业务开展,这些货币就成了高利贷资本,从而对高利贷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放高利贷的大都是些包税人、收税人、富有的奴隶主、地主和货币经营者。借高利贷的也有想通过用货币购买奴隶和土地以致富的奴隶主,但具有特征形式的是以下两种人:“第一是对那些大肆挥霍的显贵,主要是对地主放的高利贷;第二是对那些自己拥有劳动条件的小生产者放的高利贷。这种小生产者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25·672)。穷奢极欲的富者借入货币,是为了购买供挥霍用的奢侈品,或为此而偿还债务,一般不考虑利息的高低。

小生产者借入货币是为了支付租金、贡赋和税金,以及由于生产、生活遇到困难而用来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得不以高昂的代价借款。因此,高利贷所要求的利息是惊人地高的,而且是用复利来计算的,利息往往会超过生产者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侵吞他的一部分必要劳动。小生产者借了高利贷后,就堕入了高利贷者的摆布之中。奴隶主或封建主借了高利贷,为了偿还高利债务,他们对劳动者的剥削会更加残酷。

“负债的奴隶主或封建主会榨取得更厉害,因为他自己被榨取得更厉害了。”(25·675)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上,虽然建立起了现代的信用制度,但也没有消灭高利贷。

马克思说:“对于那些不是或不能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意义上进行借贷的个人、阶级或情况来说,生息资本都保持高利贷资本的形式。”(25·678-679)在资本主义社会,借高利贷的主要是无法从银行得到贷款的以下四种人:一是无法维持最低生活的无产者;二是那些享乐挥霍的富人;三是小农民、手工业者;四是从事小规模经营的资产者。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高利贷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摆脱了一切旧的立法对它的限制,因而利息依然是很高的。

如英国十九世纪初有以物件抵押为条件的放高利贷的当铺约1700家,资本约100万镑,英国工人阶级每年支付的利息为100%。

高利贷具有资本的剥削方式,它最初是一定数量的货币,通过贷放活动,获得高额利息,使货币成为更多的货币。马克思说:“在高利贷资本中,G-WG′形式简化成没有媒介的两极G-G′,即交换成更多货币的货币。”(23·187)

高利贷虽有资本的剥削方式,但没有资本的生产方式。这是因为,高利贷并不干预生产方式,它只是象寄生虫那样紧紧地附在既有的生产方式的身上,使它虚弱不堪。因此,高利贷这种剥削形式在一个社会内占统治地位,就排斥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

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的地方和时候,高利贷才成为形成新的生产方式的一个有力的杠杆。这表现在:第一,它造成了货币的大量集中;第二,使小生产者破产成为失去生产资料的无产者。这样,它就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创造了货币资本和劳动力商品两个必要前提。

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高利贷对民众敲骨吸髓,由此引起了民众对高利贷的极度憎恶和谴责。这种谴责在古代世界就已十分强烈,在中世纪的欧洲曾颁布过取缔高利贷的法律。

十四世纪开始,意大利和法国曾设立过一种给贫民提供以财产为抵押的少量贷款的所谓“公立当铺”。但这只是一种历史的讽刺,高利贷仍然活跃在社会的缝隙中,贫困的民众永远无法摆脱高利盘剥。商人为了摆脱高利贷的统治,十二世纪和十四世纪在威尼斯和热那亚曾设立过信用组合。十七世纪以来荷兰和英国在反对高利贷的斗争中,先后发展了现代银行制度。

银行贷款虽然比高利贷的利息低,但能取得这种贷款的仅限于有信用的资本家。蒲鲁东曾梦想用无息信贷来取消高利贷,并实现他的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他的幻想曾风靡一时,但幻想终究不会变成现实。

事实证明,要消灭高利贷,只有从根本上消灭一切剥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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