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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89页(623字)

一定时期内获取的高额利息对贷出的高利贷资本额的比率。

高利贷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高利贷资本的多少和借款人的借款数量以及急需程度,即由供求关系直接决定。因此,高利贷率的最高界限是没有一定限制的。马克思说:“高利贷者除了货币需要者的负担能力和抵抗能力外,再也不知道别的限制。”(25·677)高利贷率的最低界限,总是在各个国家同一时期普通利息率之上。高利贷率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中则是各不相同的,而且相差悬殊。例如,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时代,收取100%的利息,被认为是高利贷。

意大利十二世纪到十四世纪,普通的利息率不超过20%,而高利贷率是40%。

高利贷率虽然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是不相同的,但总的说来都是很高的。因为高利贷主要存在于前资本主义时期,那时商品生产不发达,流通中的货币量少,票据业务不发达,大多数支付必须使用现金;教会禁止放债取息行为,法律对于借贷很少予以保障;这样,使利息率必然提得很高。

高利贷率不同于资本主义借贷资本的利息率。资本主义利息是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因使用贷款而付给借贷资本家的一部分利润。所以,利息率的最高界限一般不能超过平均利润率,在正常情况下总是低于平均利润率。

高利贷率没有平均利润率的限制,总是高于资本主义的利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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