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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28页(1021字)

亦称工资标准。

工资等级制度的组成部分。按一定工作时间单位规定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工种的各等级职工的工资额,根据时间单位不同,工资率可按小时、按日或按月来规定,因此就有小时工资率、日工资率和月工资率之分。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所以工资率是由劳动力的价值决定的。

在历史上,工资率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而产生的。早在十四世纪,资本主义生产的曙光刚出现的时候,某些国家如英国就对各等级的工人规定了工资率。最初的工资率是由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

“法律规定了城市和农村、计件劳动和日劳动的工资率。”(23·807)1349年英国爱德华三世的劳工法、稍后一些时候伊丽莎白的学徒法都规定了各行业不同工种的工资率。

当时的法定工资率有两个特点:第一,“国家虽然规定了工资的最高限度,但从来没有规定工资的最低限度。”(23·807)第二,国家制定法定工资率的目的旨在压低工资、加重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并以暴力作为保障强迫人们遵守,“支付高于法定工资的人要被监禁,但接受高工资的人要比支付高工资的人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例如,伊丽莎白的学徒法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支付高工资的人,监禁十天,而接受的人,则监禁二十一天。1360年的法令加重了处罚,甚至授权雇主按法定的工资率通过体罚去榨取劳动。

”(23·807)到了工场手工业时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相当强大,法定工资率行不通了。这时,工资率由资本家规定,工资率的变动则受劳动力供求规律支配。由于相对过剩人口的形成,“相对过剩人口的不断产生把劳动的供求规律,从而把工资限制在与资本增殖需要相适应的轨道以内”(23·806),所以工资率仍然很低。资本家为了最大限度地攫取剩余价值,并未抛弃法定工资率这种旧武器。

在乔治二世8年,伦敦及其近郊的裁缝帮工的日工资按法律规定禁止超过2先令便士;乔治三世13年颁布的第68号法令还授权治安法官规定丝织工人的工资;在1799年,英国的一项议会法令规定苏格兰矿工的工资要根据伊丽莎白的一项法令和1661年及1671年的两项苏格兰法令来规定,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十九世纪初。

影响工资率的一般因素主要有:劳动力供求情况;劳动者的技术熟练程度;不同地区的生活条件和物价水平;不同国家生产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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