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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田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36页(550字)

带有原始性的农村公社中由公社成员共同所有、共同耕种的那部分田地。

《资本论》中谈到的公田,主要是指存在于十九世纪五十年代以前罗马尼亚各州农村公社中的公田。

在这些农村公社中,把耕田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分给村社成员各自耕种作为私田;另一部分是公社成员共同所有、共同耕种的公田。

私田上收获的产品归公社成员个人私有,成为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全部生活来源。

公田上收获的共同劳动的产品归公社成员共同所有,用作防灾备荒和应付其他意外情况的储备金,以及战争、祭祀等方面的公用开支。

这种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不同于古代斯拉夫农村公社的形式,也不同于古代印度农村公社的形式。古代斯拉夫形式是父权制大家庭公社,公社成员没有私田,耕田全部由公社成员共同所有、共同耕种。古代印度公社成员只有家庭副业而没有私田,实行完全的土地公有制。

罗马尼亚各州农村公社中的这种公田,后来被军队和宗教的头面人物所侵占,从而社员在公田上的劳动也被侵占。

这样,公田上的劳动也就变成为徭役劳动。所以,“在这里奠定了向徭役制等等过渡的基础”(46上·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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