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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33页(4453字)

原始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度。

公社所有制的基本内容是土地的公有制。“经济学上所说的土地是指未经人的协助而自然存在的一切劳动对象”(23·668)。所以,土地公有制具体包括耕地、牧场、猎场、采樵地、森林、池沼、水域等的公有制。

在原始社会,土地对于人类的生产和生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本身是原始生产的基本劳动资料,同时又是石块、木棍等原始的生产资料库。所以,土地是原始社会最基本的生产条件。土地公有制是原始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马克思说:“土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46上·482-483)。

公社所有制的特点是生产资料直接归公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它是一种直接的生产资料公有制。马克思说:“共同体的成员彼此间虽然可能有形式上的差异,但作为共同体的成员,他们都是所有者。所以,这种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本身就是直接的公有制”(46上·498)。这种直接的公有制反映了公社全体成员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的关系,体现了原始的财产关系和生产关系。

公社所有制是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都有过的。马克思说,这“是一切文明民族的起点”(46下·412),是各个文明民族发展的必然阶段,但它们的具体形式,会因地域上、历史上等等的条件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提到或分析过的公社所有制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氏族公社所有制,亦称克兰公社所有制,是一种以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亲属集团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度。

在这种所有制下,人们按性别和年龄差别,也就是在纯生理的基础上实行一种自然的分工,使用石器工具集体从事采集、狩猎、捕和原始农业生产,共同劳动成果归全体氏族成员所有,实行原始平均分配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氏族纽带的开始解体,各种各样家庭形式后来才发展起来”(23·390)。

亚细亚公社所有制,亦称原始的东方公有制。

根据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的论述,这种所有制形式的特点是:由血缘、语言、习惯等等的共同性而自然形成的部落共同体组成为一个小公社,在这种部落小公社之上存在一个更高的共同总体—一部落的联合体。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归最高共同体所有,分配给部落小公社世袭占有。

各个小公社彼此独立地生产和生活,将生产的一部分剩余产品上缴给最高共同体。

其中,一部分给最高首领、“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作贡赋,一部分作为公共储备和共同体本身的费用,即用于战争、祭祀和公共工程等。

家长制家庭公社所有制,亦称父权制大家庭公社公有制,或斯拉夫公社所有制。它的大概情况是: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住在一起,共同占有和耕种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劳动,共同占有剩余产品。

公社处于一个家长共同管理之下,他是选举产生的,不一定是最年长者。最高权力集中在家庭会议,即全体成年男女的会议。马克思认为这种斯拉夫的大家庭公社所有制形式,是继亚细亚公社所有制形式之后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并不同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

印度公社所有制,亦称古代印度公社所有制,这是一种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和共同劳动基础之上的农村公社所有制。

马克思说:“公社共同耕种土地,把土地的产品分配给公社成员,而每个家庭则从事纺纱织布等等,作为家庭副业。”(23·396)并指出这种印度农村公社“是古代形态的最后阶段或最后时期”,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19·434、435)。

原始公社的所有制形式,是与当时低下的生产力相适应的。人们没有能力单身同自然界作斗争,每个人都不能离开原始共同体,必须联合起来劳动,共同劳动决定了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到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生产力的发展,个体劳动成为可能,生产可以由单个家庭独立进行,与个体家庭劳动相适应的是生产资料私有制。

马克思说:原始公社所有制“必然地只和有限的而且是原则上有限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形式解体,而它们的解体本身又是人类生产力的某种发展。”(46上·497)

原始公社解体以后,仍然保留着一些带有或多或少原始性的公社,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原始公社所有制的种种解体形式。

马克思说:“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23·95)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提到的原始公社所有制的解体形式,主要有古代的罗马城市公社所有制和日耳曼的农村公社所有制。

这两种公社所有制的共同特征,是公社公有制与家庭私有制并存,但它们的具体经济制度和组织形式又有所不同。

古代罗马城市公社所有制,在第一卷中马克思肯定存在过这种所有制形式,在第三卷中马克思称这种公社为“古代的城市公社”。这种所有制形式属于古代城市公社所有制。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马克思指出它的基本特点是:单个父权制小家庭集中居住于城市,“不过这是以土地财产和农业为基础的城市”(46上·480),每个家庭都有从公社分得的在城郊的土地,作为私有财产。他们从事农业生产,也有自己的家庭副业,这种拥有私有土地和私有财产的家庭及其相互关系,是这种罗马城市公社的基础。

马克思说:“在这里,公社制度的基础,既在于它的成员是由劳动的土地所有者即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所组成的,也在于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的独立性是由他们作为公社成员的相互关系来维持的”(46上· 476);公社留有公有地,公有地由代表公社共同体的贵族所占有,通过自己的保护民等来利用公有地;公社成员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他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协作关系,但存在共同保护公社财产和相互财产的关系;公社与其成员的关系是公社成员的剩余时间属于公社,属于战争事业等等,而公社则保障其成员的土地及财产的所有,公社就是在这种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继续存在的。由于存在战争,“因此,这种由家庭组成的公社首先是按军事方式组织起来的,是军事组织或军队组织,而这是公社以所有者的资格而存在的条件之一。住宅集中于城市,是这种军事组织的基础。”(46上·475)

日耳曼农村公社所有制,在第一卷中马克思也肯定存在过这种所有制形式,在第三卷中马克思称这种公社为“马尔克公社”。这种所有制形式是日耳曼人中特有的所有制形式。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马克思指出它的基本特点是:马尔克公社分散在农村中,由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家庭组成,家庭拥有公社分给的土地,属私人所有,过着自给自足的田园生活。

马克思说:“在日耳曼世界,单独的住宅所在地就是一个经济整体”,“每一个单独的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它本身单独地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工业只是妇女的家庭副业等等)。”(46上·481)日耳曼人总是按血统在一定区域中定居的,所以公社成员有共同的血统和语言。但日耳曼公社是一种松散的组织,不象亚细亚公社有公共财产,也不象罗马城市公社有公共的耕地,公社事实上只存在于公社为了处理共同事务(如遇到战争、举行宗教典礼、解决诉讼等等)而举行的集合上。马克思说:“在日耳曼人那里,各个家长住在森林之中,彼此相隔很远的距离,即使从外表来看,公社也只是存在于公社成员每次集会的形式中,虽然他们的自在的统一体体现在他们的家世渊源、语言、共同的过去和历史等等当中。”(46上·480)

原始公社所有制的解体形式及其残余,不但存在于上述古代罗马和日耳曼人中,而且在进入阶级社会的一个很长时期中,在许多民族和地区曾被长期保留了下来。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如苏格兰、印加国的氏族公社,日耳曼的马尔克公社,俄国、印度、波兰、罗马尼亚的农村公社都一直保留到十九世纪。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所以多次提到公社所有制,主要是为了说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特征。

具体说:第一,为了说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的历史过程和历史性质。马克思说,在原始公社所有制条件下,“劳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以及整个共同体的生存。个人变为上述一无所有的工人,这本身乃是历史的产物”(46上·471)。

在英国,氏族公社克兰的土地财产变为资本主义牧场,是资本原始积累的各种田园式的方法之一。“这些方法为资本主义农业夺得了地盘,使土地与资本合并,为城市工业造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的必要供给。”(23·801)第二,为了说明资本主义的分工和协作关系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是分工、协作的特殊历史形式。马克思说:“例如在印度公社的农业中,我们所看到的那种在劳动过程中占统治地位的协作,一方面以生产条件的公有制为基础,另一方面,正象单个蜜蜂离不开蜂房一样,以个人尚未脱离氏族或公社的脐带这一事实为基础。这两点使得这种协作不同于资本主义协作。……相反,资本主义的协作形式一开始就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资本的自由雇佣工人为前提。

”(23·371)又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中,社会分工的无政府状态和工场手工业分工的专制是互相制约的。相反地,在早期社会形态,例如原始的印度公社中,“一方面,呈现出一幅有计划和有权威地组织社会劳动的图画,另一方面,工场内部完全没有分工,或者分工只是在很狭小的范围内,或者只是间或和偶然地得到发展。”(23·395)第三,为了说明社会生产关系的物化和神秘化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才达到它的顶点。

马克思说:在原始公社直接社会化的共同劳动中,“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始终表现为他们本身之间的个人的关系,而没有披上物之间即劳动产品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外衣”(23·94)。

在上述场合,生产关系神秘化也必然被排除。而“在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中,在这个表示价值和一般财富的各个组成部分同财富的各种源泉的联系的经济三位一体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社会关系的物化,物质生产关系和它的历史社会规定性直接融合在一起的现象已经完成”(2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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