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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劳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43页(1205字)

个人劳动的对称。

指一个以上的劳动者在同一劳动过程中的协同活动。

共同劳动作为一种劳动方式,存在于各个社会形态中。

共同劳动的必要性,是由劳动本身的性质,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决定的。但是在不同的社会里,共同劳动本身也受该社会生产关系的制约,从而使它具有不同的特点。早在人类社会初期,原始人的狩猎活动,就是一种最简单的自然的共同劳动形式。在原始村社,一个氏族的成员在一起共同谋取生活资料;在奴隶社会,一些奴隶在奴隶主强迫下共同劳动;中世纪行会手工业中,师傅、帮工和学徒一起劳动,都是共同劳动形式。

尽管它们具有不同的社会经济性质。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有过规模巨大的共同劳动。

中国的万里长城和埃及的金字塔,都是无数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结晶。

马克思说:“要考察共同的劳动即直接社会化的劳动,我们没有必要回溯到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都有过的这种劳动的原始的形式。这里有个更近的例子,就是农民家庭为了自身的需要而生产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等的那种农村家长制生产。……用时间来计量的个人劳动力的耗费,在这里本来就表现为劳动本身的社会规定,因为个人劳动力本来就只是作为家庭共同劳动力的器官而发挥作用的。

”(23·94-95)

协作就是许多劳动者进行共同劳动的形式。马克思也称之为集体劳动或结合劳动。

资本主义协作是共同劳动发展中的一个特殊的历史形式。

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实际上是在同一个资本同时雇用较多的工人,因而劳动过程扩大了自己的规模并提供了较大量的产品的时候才开始的。”(23·358)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协作是同个体农民经济和独立的个体手工业生产相对立而发展起来的。在封建社会末期,富裕的作坊主和包买商雇用了较多的工人进行共同劳动,从而出现了最初的资本主义作坊。

从逻辑上看,货币所有者向资本家的转化,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必须有一定量的最低限额的资本并雇用一定数量的工人共同劳动,才能剥削到足够数量的剩余价值,使雇主完全脱离劳动,靠剥削到的剩余价值来维持生活和扩大生产规模。

资本主义协作作为共同劳动发展中的特殊历史形式,以资本主义占有制为基础,以劳动力自由买卖的雇佣劳动制度为前提。它不是通过人身的强制,而是通过经济上的强制建立起来的。通过这种共同劳动,可以创造出单个工人根本不可能发挥出来的那种集体生产力,因而体现了劳动过程转化为社会化劳动的历史进步性;但是,这种由共同劳动而产生的社会生产力为资本家无偿占有,表现为资本的生产力(它表现为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方法),这是它的历史局限性。

随着协作和劳动社会化的发展,便导致了资本的自我否定。劳动和生产过程的社会化要求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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