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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奴隶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62页(465字)

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佣工人。

马克思在第三卷第三十六章分析高利贷资本时,批判了那种把高利贷资本的利息同资本主义利息加以对比的错误观点。他指出,作这种荒谬的比较是要说明:“高利贷者不满足于只榨取他的牺牲者的剩余劳动,而逐渐取得了对后者的劳动条件本身的所有权,即土地、房屋等等的所有权,并用这种办法不断地对后者进行剥夺。”马克思认为这种情况只能存在于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中,因为高利贷资本是以奴隶主、地主或小生产者为其剥削对象的。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高利贷不可能向作为生产者的雇佣工人进行剥削和剥夺他们的生产资料,因为雇佣工人已经是完全丧失了生产资料的无产者,他只能作为消费者成为高利贷资本的剥削对象。所以马克思说:“雇佣奴隶和真正的奴隶一样,由于所处的地位,不能成为债务奴隶,至少作为生产者不能成为债务奴隶;他至多只是作为消费者才能成为债务奴隶。”(25·674)可见,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雇佣奴隶”,显然是指完全丧失了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雇佣工人或自由工人,即无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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