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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劳动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61页(1930字)

资本家雇用工人进行劳动并以占有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制度,即资本主义制度。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方面是占有生产资料而不劳动的资本家,另一方面是失去了生产资料的劳动者。资本家要占有剩余价值,必须购买劳动力,而一无所有的工人为了生活,不得不出卖劳动力。工人只有受雇于资本家,才能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资本主义的生产才能进行。

从劳动的社会形式方面来看,奴隶制度是奴隶劳动制度,封建农奴制度是农奴劳动制度或徭役劳动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则是雇佣劳动制度。

马克思说:“资本主义时代的特点是,对工人本身来说,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的形式,他的劳动因而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23·193)“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而单是这一历史条件就包含着一部世界史。因此资本一出现,就标志着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新时代。”(23·193)这里所说的新时代,就是资本和劳动相对立的雇佣劳动制度的时代。

马克思科学地阐明了雇佣劳动和奴隶劳动、农奴劳动的区别。

首先,雇佣劳动者“本身既不象奴隶、农奴等等那样,直接属于生产资料之列,也不象自耕农等等那样,有生产资料属于他们,相反地,他们脱离生产资料而自由了,同生产资料分离了,失去了生产资料。”(23·782)奴隶虽然也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但他自己不能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他本身直接属于生产资料,而雇佣工人却是自己劳动力商品的所有者,他可以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可以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任何一个资本家。

其次,雇佣劳动者是自己定期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奴隶和农奴则是被他的主人当作商品来一次卖光。

如果雇佣劳动者“把劳动力一下子全部卖光,他就出卖了自己,就从自由人变成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成商品。”(23·191)

第三、奴隶劳动和农奴劳动所受的剥削是公开的、赤裸裸的,而雇佣劳动所受的剥削则是在一种平等的外观下即等价交换的形式下隐蔽地存在着。在市场上,工人和资本家是作为法律上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发生关系,是卖者和买者之间的关系。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关系被掩盖起来了。

在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着作里,也使用过“被雇用的劳动”、“雇用的工人”等等术语,但是他们并没有科学的“雇佣劳动”概念。作为政治经济学范畴的雇佣劳动是马克思给予科学论证的。

马克思最早使用雇佣劳动这个概念是在1844年他与恩格斯合写的《神圣家族》一书中。他们说:“无产阶级执行着雇佣劳动因替别人生产财富、替自己生产贫穷因而给自己做出的判决”(2·44)。

以后在《共产党宣言》、《雇佣劳动与资本》、《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7年草稿)》、《资本论》等着作中,全面系统地作了阐述。

马克思认为,在雇佣劳动制度下,雇佣工人所受剥削之深重,与奴隶制下奴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奴隶一次就被完全卖掉了,无产者必须一天一天、一小时一小时地出卖自己!每个奴隶是特定的主人的财产,由于他们与主人的利害攸关,他们的生活不管怎样坏,总还是有保障的。而一个无产者可以说是整个资产阶级的财产。

他们的劳动只有在有人需要的时候才能卖掉,因而他们的生活是没有保障的。”(4·360)

马克思指出,雇佣工人不管是处于在业还是失业的情况下,不管是处于工资上升还是下跌的情况下,也不管是受雇于这个资本家还是那个资本家,他们作为雇佣奴隶的地位都不会有丝毫改变。“罗马的奴隶是由锁链,雇佣工人则由看不见的线系在自己的所有者手里。”(23·629)

马克思深刻揭示了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对抗,教导无产阶级为改善自己的经济地位而与资产阶级进行斗争。

但是,马克思认为,决不应当夸大经济斗争的最终结果。因为“在这种日常斗争中只是在反对结果,而不是在反对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只是在阻挠这种下降的趋势,而不是改变这一趋势的方向;只是在用止痛剂,而不是在除病根。所以工人不应当只局限于这些由于资本的永不停止的进攻或市场的各种变动而必然经常出现的游击式的搏斗。……工人应当屏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而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1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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