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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311页(425字)

以从事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所得的经营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是一项古老的税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新中国建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包括固定工商业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

1958年和1973年两次税制改革中,营业税先后并入工商统一税和工商税。1984年,从工商税中划分出来,成为独立税种。

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商业、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商业批发、调拨业务也恢复征税。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有上述经营行为和经营收入的,也要照章纳税。计税依据有两种:一为营业收入额;一为商品销售额扣除销售商品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商业批发、调拨业务按后一依据计税,以免因流转环节增多而增加税负,以利沟通产销和加速商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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