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311页(309字)
以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剩余利润,超过合理留利的部分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为调节企业收入,我国于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改革时开始实行。1984年正式定为税种。同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调节税采取一户一率的征收办法,即以企业的基期利润(以1983年实现的利润为基础进行调整后的利润)和合理留利为依据,按户核定调节税税率。
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超过核定的基本利润部分,减征2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则按定比计算。其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