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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利息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76页(600字)

国家对所承担的债务或发行的国债券定期支付的利息。

国债制度“在中世纪的热那亚和威尼斯就已产生,到工场手工业时期流行于整个欧洲”(23·822)。国债是原始积累的最强有力的手段之一,国债制度和与之相补充的税收制度在财富的资本化和资本积累中起着重大作用。

现代银行,特别是官方大银行,不但依靠取得的特权向政府贷款,而且成为发行公债券和支付国债利息的代理人和受益人。

1694年英格兰银行创立时的第一笔生意就是以8%的利率向政府贷款。

同时由议会授权用同一资本铸造货币,这同一资本又以银行券的形式贷给公众。这些银行券又可用来办理期票贴现、抵押货物和购买贵金属等。

这样,不久,这些由银行自己制造的信用货币就会变成铸币,英格兰银行又可以把这些铸币贷给国家,并获得国债利息。

国债利息要靠税收来支付,因此现代税收制度成为国债制度的必要补充,由于债务不断增加而引起的增税,又使政府在遇到额外开支时总要借新债,因此,“过重的课税并不是一件偶然的事情,倒不如说是一个原则”(23·825)。

国债利息加重了劳动人民的负担,是现代财政制度中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和剥夺作用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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