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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实现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263页(1536字)

商品所有者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或货币的交换行为。

商品是为了出卖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因此,商品生产者的商品对他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只对别人有使用价值。他的商品对他来说只是交换手段,必须出卖,使其价值得以实现,才能换取那些使用价值为他所需要的商品。但问题在于,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

它是否能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

另一方面,商品在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以前,又必须先作为价值来实现。这样,商品本身所包含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矛盾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就表现为交换过程的矛盾,即个人过程(取得本人所需要的使用价值的商品)和社会过程(把商品作为价值来实现)的矛盾。

货币是交换过程矛盾运动的必然产物。货币出现后,交换过程分裂成为卖与买两个过程的对立统一。

这时,商品的价值,就要通过价格形式来实现。马克思指出,商品的第一形态变化,即价值的实现,“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所有者。”(23·124)价值的实现是有矛盾的。

可能遇到的困难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不为社会所需要,因而不能实现价值;即使商品的使用价值为社会所需要,但这种商品的数量超过了社会的需要,而使一部分商品的价值不能实现;还有可能是,某种商品为社会需要,但是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使其个别价值不能全部实现;最后,如果生产某种商品的每个生产者,他们的劳动时间即使都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在该种商品生产上所耗费的总劳动量超过社会的需要,这就等于每个商品中所耗费的劳动时间,超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使总价值不能全部得到实现。价值实现的上述困难,根源于私有制和社会分工。

在这种条件下,商品生产者既互相依赖,又互相独立而被私有制分离开来。这种互相依赖的社会关系不仅不受生产者个人支配,却反过来支配生产者。可见,“分工使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因而使它转化为货币成为必然的事情。同时,分工使这种转化能否成功成为偶然的事情。

”(23·127)

在价值的实现要通过价格形式的情况下,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就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之中。因为商品的价值量虽然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但随着价值量转化为价格,商品的价值量就表现为商品与货币之间的交换比例。由于一个商品的相对价值表现总是两个商品的等价表现,不仅价值量的实际变化不能明确地、也不能完全地反映在价值量的相对表现上,而且价格还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

所以,价格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为比价值大或小的量。在一定的条件下,商品的价值就是按照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实现的。但这并不违反价值规律。

在私有制商品生产的条件下,“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23·120)

按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的每一个商品的价值(W),用公式来表示是W=c+v+m。

或者说,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剩余价值。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利润平均化的过程,剩余价值在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借贷资本家以及大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瓜分,商品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

商品的价值要以价格围绕生产价格上下波动来实现。利润率的平均化过程,使商品相对的平均价格同其价值相分离,使不同生产部门的平均利润同特殊资本对劳动的实际剥削相分离。在这里,“事实上商品的平均价格不同于商品的价值,因而不同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特殊资本的平均利润不同于这个资本从它所雇用的工人身上榨取出来的剩余价值。”(2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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