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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量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271页(1671字)

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

马克思运用劳动二重性的学说分析了价值实体,在这个基础上,对价值量的决定问题作了科学的阐述。商品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商品中凝结着抽象劳动,因此商品的价值量是用劳动的量,用劳动时间来计量的。马克思指出,决定商品价值量的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3·52)这里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是指劳动过程的客观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指劳动过程的主观条件。一个商品的价值量,就是由这一客观平均条件和主观平均条件下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

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不了解价值实体本身,他们从来没有想到劳动的量的差别是以质的同一性作为前提的,因此他们对价值量不可能作出真正科学的说明。

古典学派李嘉图也曾经指出,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生产某商品的实际消耗的劳动量而是由其必要的劳动量来决定的。但是李嘉图不能说明为什么价值量的大小必须由必要劳动量来决定,他还错误地以最通常条件下所必需的劳动作为必要劳动,混淆了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区别。马克思指出商品价值的实体是抽象劳动,这是同一的人类劳动的耗费。在商品世界中,社会的全部劳动是由个别存在的单个劳动力所组成的,每个个别的单个劳动力在生产商品时,都只能当作同一的平均的劳动力,因此在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力,就只能是社会平均的必要劳动时间,而不能是个别劳动时间。

马克思关于劳动量决定价值量的原理,不仅阐明了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也说明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李嘉图也把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但是在他看来,二者的比例似乎只是由习惯决定的。马克思揭示了价值的实体是凝结的抽象劳动,指出抽象劳动是简单劳动,而复杂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马克思还指出,“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23·58)。

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包括活劳动时间和过去劳动的时间,所以“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加入商品的总劳动时间,即过去劳动的时间和活劳动的时间。”(25·290)李嘉图也认识到商品的价值不仅取决于直接耗费在商品生产中的活劳动,而且还取决于包含在生产资料中的劳动。但是,由于不了解劳动的二重性,他根本不可能说明新价值的创造和旧价值的转移是怎样进行的。马克思运用劳动二重性的理论科学地说明了:同一劳动过程,作为具体的有用的劳动把原来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的使用价值上去,作为抽象劳动创造新价值。

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因此,“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23·52)生产一个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商品的价值量,是价值规律的基本含义。

如果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变,它的价值量就不变。

但是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随着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的。劳动生产力越高,单位时间生产的商品越多,每件商品的价值量也就越小;反之,每件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大。

所以,“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23·53-54)劳动生产力由多种情况决定,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现在的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不是由生产商品原来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再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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