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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的性质和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352页(876字)

指劳动的质的规定性。

马克思在第一卷第一章中曾经说到,他在分析商品棉纱的价值量中包括植棉劳动、制锭劳动和纺纱劳动时“谈的不再是劳动的质,即劳动的性质和内容,而只是劳动的量”(23·214)。

对于劳动的性质和内容,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去观察:一是从劳动的物质和技术方面去观察,一是从劳动借以在其中进行的社会关系方面去考察。

后者又称为劳动的社会性质或社会规定性。前引马克思那段话中所说的劳动的性质和内容,是就第一个方面的意义而言的。

从物质和技术方面去观察的劳动的性质和内容,换言之劳动的质,包括特殊的质和共同的质这样两个层次。生产各种不同产品的劳动各有自己特殊的质。“缝和织是不同质的劳动”(23·57),指的就是这种特殊的质。这表现在,从事这两种劳动的人各有特殊的劳动目的,使用特殊的劳动资料,按特殊的操作方法,加工于特殊的劳动对象,从而生产出具有特殊使用价值的产品。一句话,劳动的特殊的质就体现在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之中,是劳动作为具体劳动的规定性之所在。正是在各种劳动的这种特殊的质的区别的基础上才形成社会分工和生产过程内部分工的体系。

与此同时,在各种劳动的特殊的质下面,又存在着各种劳动的共同的质。这种共同的质就在于一切劳动都可以归结为人类劳动力的消耗。

“这是一个生理学上的真理”(23·88),因而作为劳动的共同的质,它本身也是属于劳动的物质方面的质的规定性。但是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的这种共同的质又获得了特殊的社会意义,使劳动作为劳动力的消耗即作为抽象的人类劳动,成为价值创造的源泉。“正是由于缝和织具有不同的质,它们才是形成作为使用价值的上衣和麻布的要素;而只是由于它们的特殊的质被抽去,由于它们具有相同的质,即人类劳动的质,它们才是上衣价值和麻布价值的实体。”(23·58)劳动的性质的第二种含义即劳动的社会性质,参见《劳动的社会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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