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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386页(714字)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商品拜物教时,列举了四种不存在商品拜物教的社会形态,其中设想了未来社会的一种“自由人联合体”。

马克思认为,在这种“自由人联合体”中,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人们把自己的个人劳动力自觉地而不是自发地结合为一个整体,并且要求有计划地把劳动时间分配到各个生产部门中去。“劳动时间的社会的有计划的分配,调节着各种劳动职能同各种需要的适当的比例。”(23·96)这句话在《资本论》法文版中修改成:“劳动时间在社会中的分配,精确地调节着各种职能同各种需要的比例”(法文版1·59)。这里,马克思预示了未来人类社会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状况。

人类要生存,就要进行劳动,以取得人类谋求生存所需要的各种物品。然而,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

“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32·541)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就是通过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即通过价值规律自发起调节作用的形式来实现。

马克思设想,将来在共产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社会能够通过计划对自己的劳动时间进行直接的自觉的控制,即通过计划规律来实现。因而“人们同他们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无论在生产上还是在分配上,都是简单明了的”(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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