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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421页(3002字)

马克思的《资本论》虽然剖析的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但在很多地方也论及了有关垄断的各方面问题。

首先,关于垄断的含义和实质。马克思很明确地把垄断这个概念作为自由竞争或商业自由的对立物来使用的,其基本含义,是指排他性的占有,对土地等自然力、原料、生产、市场、价格等方面的控制或操纵。

其次,关于垄断和竞争。马克思早在《哲学的贫困》这部着作中,就深刻地论述过垄断和竞争的辩证关系。他说:“垄断产生着竞争,竞争产生着垄断,垄断资本家彼此竞争着,竞争者逐渐变成垄断资本家”(4·178)。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全面地分析了资本积累、资本积聚和集中的发展规律,论述了股份公司、银行和信用的发展及其在促进资本集中中的作用,指出:资本集中和股份公司的发展,“在一定部门中造成了垄断”(25·496)。

马克思主要是在考察利润率的平均化和资本主义农业地租的形成时论及垄断的。关于利润率的平均化,马克思指出:“资本有更大的活动性,也就是说,更容易从一个部门和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和另一个地点”(25·219)。这是实现这种平均化的重要条件之一。这个条件的前提是:“社会内部已有完全的商业自由,消除了自然垄断以外的一切垄断,即消除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造成的垄断”(25·219)。

这反映了部门间的竞争和垄断的关系,反映了垄断限制部门间竞争的关系。

第三,关于垄断的类型。

马克思把垄断概括为人为的垄断和自然的垄断两大类型,并统称之为“普通意义上的垄断”(25·222)。人为的垄断是“自然垄断以外的一切垄断,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造成的垄断”(25·219)。

属于这种垄断的主要有:

(1)资本的垄断。即生产资料为少数资产者占有并转化为资本。

这是资本主义的起点,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所造成的一切垄断的总根源。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在资本积累和积聚的过程中,由于竞争规律的作用,一个资本家打倒许多资本家,少数资本家剥夺多数资本家,生产和资本不断集中,资本垄断因而不断发展。与此同时,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和阶级矛盾也逐渐尖锐化起来。“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23·831-832)

(2)土地所有权的垄断。

即“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25·695)。

土地所有者凭借他对土地的垄断权,从农业资本家那里收取地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绝对地租形成的原因。

正是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限制了资本随意向农业部门的投入,使得农产品要按照高于其生产价格的价值(农业部门资本有机构成低,其产品的价值大于生产价格)出售,以保持价值大于生产价格的差额这部分超额利润作为地租(绝对地租),而不象工业中那样,资本有机构成低的部门其产品的价值虽然高于生产价格,但由于部门间的竞争和利润率的平均化,其产品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而只能按生产价格出售。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写道:“农产品的垄断在于:它们不象价值高于一般生产价格的工业品那样,会平均化为生产价格。”(25·860)不仅如此,而且当农业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到社会平均构成的水平时,其产品的价值不再高于生产价格,但由于土地所有权垄断的存在,仍然要收取地租(绝对地租)。

因而农产品就要按照高于其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垄断价格出售。

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写道:“由于土地所有权对在未耕地上进行不付地租的投资造成限制,以致谷物不仅要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出售,而且还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25·874)。

(3)工业中优越生产条件的垄断。

例如,个别资本家首先采用先进机器和生产设备而获得超额利润,就是由于先进的机器生产一时被垄断,致使先进机器的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而按社会价值出售所造成。马克思写道:当机器“在最初偶而被采用时,会把机器所有主使用的劳动变为高效率的劳动,把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提高到它的个别价值以上……因此,在机器生产还被垄断的这个过渡时期,利润特别高”(23·445-446)。

(4)偶然的垄断。即由于“那种对买者或卖者来说由偶然的供求状况所造成的垄断”(25·199)。

这种垄断使得商品按照垄断价格出售,即“使立约双方的一方高于价值出售,或迫使一方低于价值抛售”(25·199)。

除去以上的人为垄断外,马克思还曾论述过许多其他的人为垄断形式。

例如:在工业中,在整个资本主义时期,存在着改良生产方法的垄断(见25·350-351)和超额利润的垄断(见26Ⅱ·179);在对外贸易中,有过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印度茶叶贸易、对中国贸易、对欧洲往来货运的垄断;投在国外的资本拥有较高的利润率而不参加本国利润率平均化的垄断(见25·265);某些国家对原料生产占有垄断地位(见25·136-137);封建垄断(见4·178)。

所谓自然的垄断,是指某些自然力诸如可以用作动力的瀑布、肥沃的和位置好的耕地、具有独特性质的土地(如生产制造好葡萄酒的葡萄的种植园)、富饶的矿山、盛产类的水域、位置有利的建筑地段等在利用或经营上的垄断。

这里不是指所有权的垄断。因为这些自然力都是同土地相结合的,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属于人为的垄断,在前面已经说过了,这些自然力的利用或经营之所以是可以垄断的,是因为这种自然力是有限的,它“在自然界只存在于某些地方。在它不存在的地方,它是不能由一定的投资创造出来的”(25·727)。由于这些自然力的利用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也就会形成超额利润,因此“对自然力实行垄断,也就是对这种由自然力促成的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实行垄断”(25·725)。

对由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实行垄断,固定地保持着这种超额利润的存在。这种超额利润由于土地所有权而转化为地租(级差地租),落入自然力所在的土地的所有者之手。资本主义农业中的级差地租,就是由于优等土地的有限使得投资于优等土地的资本具有资本主义经营的垄断性所造成的。

在资本主义工业中,某些资本也可以由于具有了某些有利的生产条件而获得超额利润,但这种超额利润只是暂时的,它将随着有利生产条件的普遍化而消失,这正是因为这种生产条件是一般地都能够创造的,是不会长期被垄断的。

马克思关于垄断的论述,还是以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为背景的。恩格斯在马克思逝世以后整理和编辑出版《资本论》第三卷时,在英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出现了卡特尔、托拉斯等现代垄断组织。

因此,恩格斯特别就垄断和垄断组织的问题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加了小注和补充。恩格斯针对当时集中了英国全部制碱的英国联合制碱托拉斯,明确指出:“在英国,在这个构成整个化学工业的基础的部门,竞争已经为垄断所代替”(2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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