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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克公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425页(1534字)

马尔克是德语Marke的音译,也译为“马克”。

一般指马尔克公社组织而言。

马尔克公社是在“原始共产主义基础上成长起来的”(25·1020)村社组织,是古代日尔曼人从氏族公社向土地私有制过渡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在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逐渐代替公有制,原始公社瓦解,但村社组织曾以各种不同形式继续存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马尔克公社也就是由这种村社演变而来的。它曾存在于德意志人在占领罗马帝国后的国家中,以及法兰西的北部、英格兰、瑞典、挪威与丹麦一带。

马尔克公社原先由血统关系较近的大氏族集团结成,随着血统关系的消失,改变由地域关系结合。每个马尔克由若干村落组成,土地的分配和使用按各马尔克公社习惯传统决定,一般对农户实行耕地定期平均分配,实行公有私用,不得转让或买卖。此外,森林与牧地等是属于村社或区社的公地。起初,每个农民都有同样大小的份地,其中包括面积相等的各种质量的土地,并且每个人在公共马尔克中也相应地享有同样大小的权利。

由于土地的限制和继承遗产等原因,在同一份地上,发生再分割,结果产生了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八分之一的份地。

同时相应地在公共马尔克中分享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八分之一的权利。

同土地分配与使用的平等权利一样,在村社或区社中实行民主管理,各成员对于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利,彼此均等。有关马尔克的事务或发生公务上的争论由集会公断。

马尔克早在日尔曼人部落时期已经奠定基础,在他们定居西欧后,这个制度也就被移植过来。后来,由于世俗贵族和教会侵占土地,马尔克公社日趋瓦解,大量马尔克的农民的土地被他们兼并,沦为农奴。到中世纪末,马尔克制度终于消亡。它在日耳曼人中存在了一千五百年之久。

恩格斯在第三卷提到马尔克公社,是为了说明中世纪商业公会也是按照马尔克公社的均等分配原则建立起来的;说明商业在由简单商品经济转向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中所起的变革作用。恩格斯指出:“商人对于以前一切都停滞不变、可以说由于世袭而停滞不变的社会来说,是一个革命的要素。”也是“这个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25·1019)。但是,商人“并不是自觉的革命者”,中世纪的商人,本质上是共同体的成员,他们的商业公会也是采取马尔克公社均等分配原则的。

为了对付竞争者和顾客,这些商会对商品的销售和原材料的购买,都规定了统一价格,从而使各商人获得平等利润率。

而这种均等利润率,区别于资本主义平均利润率。前者是由马尔克公社的均等分配原则所规定,后者是通过竞争由资本各个部门的不同利润率的平均化而形成。恩格斯说:“相等的利润率,在其充分发展的情况下本来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后结果之一,而这里在其最简单的形式上却表明是资本的历史出发点之一”(25·1021-1022)。

但是,这种由商会规定的均等利润率只适用于本商会范围内,而在不同民族、不同商业公会之间都各有自己不同的利润率,它们之间的利润率平均化,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随着商业的发展,大商人的资本逐渐发展,单个商人的财富积累加快,商业公会的贸易也就逐渐让位于单个商人的贸易,原来的均等利润,逐渐由竞争引起的利润率平均化所代替,以致按照世袭原则组织起来的商业公会逐渐解体,同时也使手工业行业和农村马尔克公社解体,从而商品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简单商品经济逐渐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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