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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423页(3250字)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主要是在考察资本主义农业地租和批判李嘉图的地租理论时论及垄断价格的。

概括起来,有四种情况:

(1)提供级差地租的农产品价格是一种垄断价格。在资本主义农业中,农产品是按照劣等土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作为社会生产价格来出售的,从而在优等土地和中等土地上的投资因产量高于劣等土地而获得了超过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劣等土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即社会生产价格与优等土地或中等土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之差),它转化为级差地租而落入土地所有者之手。这种超额利润的形成及其能够保持而作为级差地租,是由于优等土地和中等土地的有限性而造成的投资于这些土地上的资本具有经营上的垄断性。它不象工业部门中的超额利润那样,只是首先采用先进技术和生产设备的个别企业暂时得到,等到所有企业都采用了先进技术和生产设备,超额利润就消失了。所以,马克思称这种提供级差地租的农产品价格是一种垄断价格。马克思写道:“这里提供地租的产品的价格也是垄断价格,不过这种垄断在一切生产领域都有,它只是在这个生产领域才固定下来,因而采取了不同于超额利润的地租形式。”(26Ⅱ·179)

(2)提供绝对地租的农产品价格也是一种垄断价格。在资本主义下,租借任何土地都要交付地租,即绝对地租,劣等土地也不例外。因此,在实际上,农产品是按照高于生产价格的价值出售的(农产品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是因为农业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部门或社会的平均构成),而农产品的价值是以劣等土地产品个别价值作为社会价值的。这样,劣等土地也就有了超额利润,即其产品的价值与其生产价格之差,它转化为绝对地租而落入土地所有者之手。优等土地和中等土地的产品也以劣等土地产品的个别价值作为社会价值来出售。它们各自的产量乘以单位产品的社会价值,减去它们各自的产量乘以单位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劣等土地产品的生产价格)之后的差额,即构成优等土地和中等土地的绝对地租。

农产品的价值高于生产价格的差额的这种超额利润的形成及其能够保持在农业部门而作为绝对地租,是因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它不象工业部门中那样,资本有机构成低的生产部门虽然其产品的价值也高于其生产价格,但由于部门之间的竞争和利润率的平均化,它们的产品也只能按生产价格出售。所以,马克思称这种提供绝对地租的农产品价格也是一种垄断价格。

提供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这种农产品垄断价格,马克思又称之为非真正的垄断价格。

因为“农产品总是按垄断价格出售,这并不是因为它们的价格高于它们的价值,而是因为它们的价格等于它们的价值,或者,因为它们的价格低于它们的价值,但又高于它们的生产价格。农产品的垄断在于:它们不象价值高于一般生产价格的工业品那样,会平均化为生产价格。

”(25·859-860)

农产品都以劣等土地产品的个别价值决定的社会价值为基础的垄断价格来出售,这就“产生了一个虚假的社会价值”(25·745),然而,“这是由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通过竞争而实现的市场价值所决定的……是由市场价值规律造成的”(25·744-745)。

(3)高于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农产品垄断价格。马克思说:“如果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那么,上述意义上的绝对地租……就会消失。”“随着耕作的进步,农业资本的构成已和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相等,那么,这样的现象就会发生。”(25·862)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租种任何土地总是要交付地租的。“而这种地租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简单地说,只能来自产品的垄断价格。”(25·863)

(4)真正的垄断价格。“这种垄断价格既不是由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25·861)这种垄断价格也是超额利润或地租的一个基础。马克思举了一个葡萄酒的例子,写道:“一个葡萄园在它所产的葡萄酒特别好时,就会提供一个垄断价格。由于这个垄断价格(它超过产品价值的余额,只决定于高贵的饮酒者的财富和嗜好),葡萄种植者将实现一个相当大的超额利润。这种在这里由垄断价格产生的超额利润,由于土地所有者对这块具有独特性质的土地的所有权而转化为地租,并以这种形式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

”(25·873-874)这种垄断价格之所以称之为真正的垄断价格,是因为“在这里,是垄断价格产生地租”(25·874)。而上述第三种垄断价格虽然也高于价值和生产价格,但它的形成是由于必须交付地租,是地租产生垄断价格,即“由于土地所有权对在未耕地上进行不付地租的投资造成限制,以致谷物不仅要高于它的生产价格出售,而且还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那么,地租就会产生垄断价格”(25·874)。马克思指出:“我们必须加以区别,究竟是因为产品或土地本身有一个与地租无关的垄断价格存在,所以地租才由垄断价格产生,还是因为有地租存在,所以产品才按垄断价格出售。”(25·873)前者即产生地租的垄断价格是真正的垄断价格,后者即由地租的存在而产生的垄断价格是一般意义上的垄断价格。

除去以上主要在考察资本主义农业地租时论及的垄断价格以外,马克思还提到过如下的几种垄断价格:

(1)欧洲中世纪城市的产品保持的垄断价格(见26Ⅱ·356)。

(2)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在国家的主要收入以地租形式掌握在土地所有者、君主等等手里的所有那些国家里,例如在亚洲国家,人数不多因而不受竞争影响的工业家,按照垄断价格把自己的商品卖给土地所有者、君主等等,从而把这些人的一部分收入据为已有”(26Ⅰ·286)。

(3)由于“偶然的垄断”,即由于“那种对买者或卖者来说由偶然的供求状况所造成的垄断”(25·199),而使商品按照垄断价格出售。“使立约双方一方高于价值出售,或迫使一方低于价值抛售。”(25·199)

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虽然高于生产价格和价值,但并不违背价值规律,商品价值仍然是垄断价格的基础。马克思指出:“如果剩余价值平均化为平均利润的过程在不同生产部门内遇到人为的垄断或自然的垄断的障碍,特别是遇到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的障碍,以致有可能形成一个高于受垄断影响的商品的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垄断价格,那么,由商品价值规定的界限也不会因此消失。某些商品的垄断价格,不过是把其他商品生产者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上。剩余价值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会间接受到局部的干扰,但这种干扰不会改变这个剩余价值本身的界限。

如果这种具有垄断价格的商品进入工人的必要的消费,那么,在工人照旧得到他的劳动力的价值的情况下,这种商品就会提高工资,并从而减少剩余价值。……这时,垄断价格就要通过对实际工资(……)的扣除和对其他资本家的利润的扣除来支付。

”(25·973-974)

马克思关于垄断价格的论述,还是以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为背景的。恩格斯在马克思逝世后整理和编辑出版《资本论》第三卷时,在英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出现了卡特尔、托拉斯等现代垄断组织。恩格斯在揭示它们的实质时写道:“整个大生产部门的工厂主组成卡特尔(托拉斯),其目的是调节生产,从而调节价格和利润。”(25·138)所谓调节价格和利润,就是垄断组织制定垄断价格,以获取最大限度的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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