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资本论》辞典

农村家长制生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437页(735字)

农民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在家长的指挥下所进行的自给自足的生产。

农村家长制生产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氏族社会取代了母系氏族社会,出现了父权制的大家庭以后,农村家长制生产也就产生了。在以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经济中,它一直存在着。例如“罗马的家庭”,“南方斯拉夫的扎德鲁加”(见21·69,70),封建社会中的个体小农等。

它的含义是:以家庭为一个经济生产单位,家长(一般是父亲或祖父)在家庭中处于支配地位。家庭成员(在不同的家长制类型下有所不同,例如在父权制大家庭和家长奴隶制下,除了真正的家庭成员以外,还包括一些家内奴隶)在家长的指挥下,运用属于家庭所有或为家庭占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工劳动,生产出满足家庭需要的产品如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等。生产这些产品的具体劳动,如耕、牧、纺、织,直接就是家内分工的一部分,直接就是社会劳动,“在其自然形式上就是社会职能”(23·95)。家庭内部的分工是性别、年龄差异基础上的自然分工,劳动时间则由季节、气候的变化自然加以调节。

在家长制生产中,因为个人劳动力是作为家庭共同劳动力的器官而发挥作用的,因而“用时间来计量的个人劳动力的耗费,在这里本来就表现为劳动本身的社会规定”(23·95)。

个别劳动时间不发生向价值的转化,产品也不表现为商品。

马克思主要是在阐述商品拜物教的历史性时,与荒岛上的鲁滨逊、昏暗的中世纪、自由人联合体并列地提到农村家长制生产的,说明在农村家长制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需要通过物的形式来表现,家庭生产的是产品而不是商品,因而也不存在商品拜物教。

上一篇:农村副业 下一篇:《资本论》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