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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劳动过程的质的划分和量的比例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07页(1073字)

社会劳动过程是指许多人集合在一起共同进行的劳动过程。

开始时只是一定数量的劳动者简单结合在一起,实行简单协作。但这种劳动过程稍有发展,就要实行分工,形成以分工协作为基础的社会劳动过程。

这种社会劳动过程在工场手工业中取得了自己的典型形态。

在实行分工的工场手工业中,生产某种产品的各道工序不再由同一些工人从头至尾地完成,而是把各道工序划分开来,每个工人只完成一道工序或一种操作,发展片面的技能,成为一种局部工人。这些局部工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生产机体,生产出完整的产品。工场手工业就是由局部工人组成的生产机构。马克思指出,工场手工业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混成的工场手工业,如钟表生产,每道工序如制表壳、发条、字盘、指针等,由各个局部工人分别完成,制出钟表的各个零件,最后组装成钟表。另一种是有机的工场手工业,如制针,它的每道工序,如拉针条、切断、磨针等,按先后顺序依次完成。在这两种基本形式中,都是按照工序和操作的性质进行分工,形成不同的工种。这就是社会劳动过程的质的划分。

但是,社会劳动过程只有质的划分还不够,还必须有量的比例性。每一个局部工人的局部产品同时都是同一产品的特殊部分。

每道工序所需的时间并不都是相等的,为了使整个生产机体能不间断地进行生产,需要时间长的工序就应该增加人数,这样才不致造成其他工序的窝工。要使同一个工人每天总是只从事同一种操作,不同的操作就必须使用不同比例数的工人。

例如铸造铅字时,每小时一个铸工能铸二千个字,一个分切工能切四千个字,一个磨字工能磨八千个字,那么他们三者之间的人数比例就应该是4:2:1。如果这种比例已是由经验固定下来的比例,那么要想扩大生产的规模,就应按照这种比例的倍数来增加工人。这就是社会劳动过程的量的比例性。

凡是多少发展了的、以分工为基础的社会劳动过程,都要求参加这种劳动过程的成员,按照这种质的划分和量的比例性进行配置,只有这样,社会劳动过程才能顺利进行。

第一卷第十二章中曾以古代印度公社中的分工协作为例作了说明(见23·395-397)。工场手工业则是表现这种原则的典型形态。在机器大工业中,由于机器体系代替了人的分工,虽然机器生产也要求把不同的工人小组分到不同的机器上去,但机器生产的特点是不断改革,它要求工人不断地交换工作岗位,要求工人的技能全面发展,所以实际上把旧的分工打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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