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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81页(997字)

亦称“所得”。

指年产品总价值中由劳动者在一年内新追加的劳动创造的可供个人消费的价值部分。在资本主义社会,“年产品的总价值中由工人在一年内创造的那部分价值,表现为三种收入的年价值总额,也就是表现为工资价值、利润和地租。”(25·943)“转化为利润和地租形式的剩余价值,有一部分不是作为收入来消费,而是被用于积累,……因此,在这里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可以假定,收入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5·944)

商品的价值由c、v、m三个部分组成。其中,c代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价值的再现部分,是用来补偿不变资本的,这部分价值不能转化为收入作为个人消费。v代表生产该商品的过程中,工人新创造出来的价值中补偿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这部分价值通过商品的售卖流回到资本家手中,首先表现为资本家的资本的一部分,不表现为工人的收入。

只有当资本家用它来支付工人的劳动力价值即工资,由资本家手中转到工人手中时,工人才能把这部分货币作为收入用于个人消费。m代表工人新创造出来的并超过他的劳动力价值以上的价值部分,这部分价值本身表现了资本的自行增殖,即资本家预付的货币的执行资本的职能,但它还不是直接表现为收入形式,只有当“剩余价值作为资本价值的周期增加额或处在过程中的资本的周期果实,取得了来源于资本的收入的形式”(23·622)。

但实际上,剩余价值只能有一部分当作收入,用于个人消费,另一部分要转化为资本。因此,在《资本论》中,资本的收入一词有双重意义:第一是指剩余价值,即资本周期产生的果实;第二是指这一果实中被资本家周期地消费掉或加入他的消费基金的部分。

在资本主义社会,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基本形式的收入的实体是物化的社会劳动,是工人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但是,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错误地认为,资本、土地和劳动是以上三种收入的源泉,而且认为这些收入的实体,即年产品的新价值,就是从这些源泉本身产生出来的。

这显然是一种掩盖资本剥削关系,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理论。马克思说:“把收入看成是商品价值的源泉,不把商品价值看成是收入的源泉,这是一种颠倒。”(24·425)在资本主义社会,收入除采取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基本形式外,还区分为总收入和纯收入、原始收入和派生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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