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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价值形式的量的规定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26页(1388字)

在价值形式中,处于相对价值形式地位的商品,它的价值量如何相对地表现出来,以及相互交换的两种商品的价值量的变化对价值量的相对表现所发生的影响。

价值形式不只是要表现价值,而且要表现一定量的价值,即价值量。由于在价值形式中,一个商品的价值,其质的规定性只能在与它相交换的另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上相对地表现出来,因而这个商品的价值量,也就只能以处在等价形式地位上的那种商品的使用价值的一定量来相对地表现。如20码麻布=1件上衣。在这里,上衣的使用价值不仅成为麻布价值的表现材料,而且作为一定量的价值体,即1件上衣,把20码麻布的价值量也表现了出来。

它说明:“1件上衣和20码麻布正好包含有同样多的价值实体。”(23·67)

但是,由于商品的价值量会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因而价值量的相对表现,必然也会随之而发生变动。又由于在同一价值表现中,互相交换的两种商品的价值量都可以发生变化,可变量是两个,所以商品价值量的变化对于价值量的相对表现发生的影响就比较复杂。价值和价值形式之间的差别,在量的不一致上会明显地表现出来。

这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上衣的价值不变,而麻布的价值发生了变化时,麻布的相对价值即它表现在商品上衣上的价值的增减,与麻布的价值成正比。例如麻布的价值量增加1倍,而上衣的价值不变,则20码麻布=2件上衣,而不是1件上衣。反之,如果麻布的价值量减少一半,上衣的价值不变,则

第二,麻布的价值不变而上衣的价值量发生变化时,麻布的相对价值量的增减与上衣价值量的变化成反比。

例如,上衣的价值量增加1倍或减少一半,而麻布的价值量不变。在前一场合,,而不是1件上衣;在后一场合,则20码麻布=2件上衣。

上述第一、二种情况说明,“相对价值的同样的量的变化可以由完全相反的原因造成。”(23·68)例如20码麻布=1件上衣变为20码麻布=2件上衣,其原因,或是由于麻布的价值增加1倍,或是由于上衣的价值减少一半。

第三,生产麻布和上衣的必要劳动时间按同一方向、同一比例同时发生变化,则麻布相对价值量仍旧保持不变。例如麻布和上衣的价值量都增加1倍或都减少一半,那么20码麻布仍旧等于1件上衣。

第四,麻布的价值和上衣的价值按同一方向,但按不同比例变化,或按相反的方向发生变化,这时麻布的相对价值量的变化可以根据以上三种类型的情况推知。

由以上的分析可见,“价值量的实际变化不能明确地,也不能完全地反映在价值量的相对表现即相对价值量上。”(23·69)这种不一致,并不意味着交换价值背离了价值,也不涉及供求不平衡的问题。

相对价值形式的量的规定性表明,即使交换价值符合价值,两者的变化情况也可以很不一致,这对理解商品价值的变化有着重要的意义。货币出现后,一种商品的价值表现为多少货币,不仅取决于该商品的价值量,而且还要取决于货币本身的价值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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