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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农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58页(757字)

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封建农民,以中世纪西欧封建庄园中的农奴最为典型。

马克思称之为“真正的依附农制度”(25·891)。

依附农作为直接生产者占有一定的物质生产手段,如有少量份地和生产工具,也有权自由处理部分农产品。在这些条件下,领主要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强制,所以必须有直接生产者对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世代被束缚在土地上,不得随意离开庄园,领主有权把他们连同土地一起出卖、抵押或转让,有权任意审判和处罚他们。

他们要每周几天无代价地在领主土地上为其劳动,农忙时要随时去帮助,婚丧受洗礼要给领主送礼,还要负担各种苛捐杂税和其他封建义务。随着封建后期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这种依附关系逐渐被解除。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还用依附农来说明工人经济上对资本的隶属地位。工人人身是自由的,但他们丧失了一切生产资料,只得靠不断把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为生,工人的个人消费只是资本生产和再生产的一个要素,因而工人在出卖劳动力给资本家以前已经属于资本了。只是这种隶属地位被工人的卖身行为的周期更新、雇主的更换及劳动市场上的价格变动所掩盖。为了从本质上说明工人对资本的隶属地位,马克思特别引用了德勒穆郡的租地农场主雇用被称作依附农的农业工人的材料。

这些租地农场主只承租筑有工人小屋的土地,工人要租小屋必须完成一定的封建义务,例如工人出外做工时,要由子女代他工作,工人本人就叫依附农。这种关系赤裸裸地表明,“工人阶级,即使在直接劳动过程以外,也同死的劳动工具一样是资本的附属物。”(23·629)“工人的个人消费是为资本的消费或生产消费。”(2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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