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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封建主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63页(1593字)

五至七世纪是印度封建制度形成的时期,社会结构的基础仍然是由古代继承下来的农村公社,有些村社已经废除定期分配土地的制度,出现私人的世是占有制。

土地占有者利用外来的人耕种,收取地租,同时剥削本村社的贫穷成员和奴隶。随着封建制度的形成,生产力有了提高,水利灌溉发展了。一部分农产品转化为商品,海外贸易也有增长。但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封建剥削形式也随之不同。

到八世纪劳役地租还存在,但以实物地租为对农村公社农民进行封建剥削的主要形式,另有徭役和其他各种附加的苛捐杂税。地方政府向农民征收维持军队和行政机构开支以及宗教祭品的各种费用,有的地方苛捐杂税达十八种之多。古代的种姓制度在封建社会中有了新的发展。刹帝利与婆罗门同样还是统治阶级的种姓,吠舍原来包括农村公社成员、手工业者和商人。到了封建社会,许多自由农民变成依附农民,手工业者也处于依附地位。因此,这时吠舍就是指商人、高利贷者和富裕的手工业者。首陀罗和不可接触的贱民已经逐渐附着在土地上与失掉自由的公社农民地位接近,共同形成印度中古时期的依附农民。十世纪以来,印度不断遭受外族侵略。

最先侵入印度并建立王朝统治的是信奉伊斯兰教的阿富汗人。十三世纪初,出身奴隶的突厥人统治以德里为中心的广大地区,建立了德里苏丹国(1206-1526年)。德里苏丹名义上拥有全国土地,实际苏丹直接支配的土地只占其中的一部分,大部分土地都掌握在突厥和阿富汗贵族以及信仰伊斯兰教的印度贵族之手。

苏丹把全村甚至全省土地分给贵族,作为军事采邑。

德里苏丹统治时期,关闭的农村公社仍然存在。国家对公社农民征收实物租税,旱地约为收获量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有灌溉设备的水田达到三分之二。

在商品货币关系发达的地区,开始征收货币租税。国家往往采取包税制,由承包人向公社农民征收。

农民除交纳租税外,必须无偿地服各种劳役,或以手工业品交纳代役租。如伊斯兰教徒的成年男子还要交纳人头税。

在十五世纪,德里苏丹国趋于衰落。十六世纪初,印度又遭到来自阿富汗的新的侵略,巴布尔率军入侵印度,在占领北印的大部地区后,建立了莫卧儿帝国。

这个帝国在名义上一直存在到十九世纪。莫卧儿帝国和德里苏丹国一样,实行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皇帝是全国的最高所有者,他直接占有全国土地的三分之一,其余以军事采邑分封贵族,称为“扎吉儿”。

扎吉尔的占有以军事服役为条件,不得世袭

领有扎吉尔的人称扎吉达尔,享受征收租税的权利,同时根据土地收入多少,为皇帝提供相应数目的骑兵。扎吉尔是当时封建土地占有的基本形式。

在帝国边远地区或山区,还有其他土地占有形式,统治这些地区的王公或部落领袖,保留土地的世袭占有权,成为帝国的附庸,向皇帝纳贡。这种世袭土地占有称为柴明达尔。

柴明达尔和扎吉达尔都不是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只有从采邑或辖地上征收租税的权利。扎吉达尔对采邑上的农民没有审判权和惩治权。

正象马克思所指出的,在印度没有农奴制的依附关系,但实际上扎吉达尔强迫农民为他们服役。十六世纪时,印度的广大农民仍然生活在古代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给自足的农村公社中,农民只占有一定数量的公社土地,森林、沼泽、池塘等归全体成员共有。

公社向国家交纳的赋税由公社农民共同负担。但是由于阶级分化的加剧,公社成员的财产和社会地位是不平等的,村长享有特权,地位世袭。

印度自古以来就与东方和西方有密切的贸易关系。印度的富庶以及精美的手工业品和香料特产等,很早就吸引着西方人。

新航线开辟后,印度成为欧洲殖民者的侵略对象。十六世纪初最先侵入印度的是葡萄牙殖民者,接着英国殖民者也侵入印度。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是英国殖民者侵略印度的主要工具。英国在1849年吞并旁遮普以后,印度完全沦为英国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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