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资本论》辞典

占有规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78页(1940字)

人们占有生产要素和生产成果的本质关系。

同所有权规律一起,支配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运动变化。

不同的生产方式有不同的占有规律。

从历史上看,占有权同所有权一样,最初是和劳动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在古代的氏族共同体中,“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46上·471)他们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自己的财产,形成了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通过劳动过程而实现的实际占有,是在本身并非为劳动产物的自然物质这个前提下进行的。显然,在这样的历史阶段,生产力如此低下,人们不可能离开共同体而生存,他们只有作为共同体的成员才能同自然界发生物质变换的关系。“所以,部落共同体,即天然的共同体,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46上·472)

在私有制和家庭产生以后,占有形式有了新的特点。例如,在古代日耳曼人的公社里,每一个家庭就是一个经济整体,构成一个独立的生产中心。“在日耳曼人那里,公有地只是个人财产的补充,并且只有在必须把它当作一个部落的共同占有物来保卫,使之免遭敌对部落侵犯的情况下,它才表现出是财产。”(46上·481)这是劳动的个人,即自给自足的公社成员,对他们的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另一种占有和所有制形式。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奴隶主既占有生产资料又完全占有生产劳动者即奴隶。

这种完全占有包含着奴隶主可以出卖、转让和杀害奴隶。

在封建制的生产方式下,封建主或地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劳动者——农奴。所谓不完全占有,即封建主和地主虽已不能任意杀害但仍可出卖(随着土地)农奴。奴隶主占有制和封建主占有制,都是以超经济强制和政治特权为前提的,是一种有特权的占有制。

在资本主义时代以前,由于小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个体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占有方式。个体商品生产者通常是用自己的生产资料,用自己生产的或用自己劳动的产品换来的原料和劳动资料,依靠自己或家属的手工劳动,从事简单的商品生产。

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自己占有生产的物的要素,自己生产产品。

“这样的产品根本用不着他去占有,它自然是属于他的”(选3·310)。所以,商品的最初占有过程,是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在劳动和劳动的物质前提相统一的条件下,产品的所有权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

要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只有通过流通,即通过自己劳动产品的转让,以等价物换取等价物。在流通中,“劳动和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表现为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不可能通过流通而实行第二级的占有。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在流通中成为占有他人劳动的基础。”(46下·463)流通实际上只是体现在各种产品中的劳动的相互交换。

因此,在这里不存在无偿占有他人产品或劳动的权利。在劳动同劳动的物质条件相统一的情况下,是劳动和占有同一,或劳动和所有权同一,这便是以简单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产生了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同个体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占有规律,是根本对立的。个体商品生产者的占有方式是以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

而资本主义的占有方式,则是“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46上·469)因为,在这里,“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23·640)个体商品生产者的占有是生产资料和劳动的统一,而资本主义的占有的出发点则是生产资料和劳动的分离。

但是,资本主义占有规律恰恰又是从个体商品生产者占有规律转化而来的,这是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必然走向对立面的辩证法。马克思指出,从劳动和所有权相统一的占有规律,转变为性质迥异的、所有权和劳动相分离的占有规律,并不是由于商品生产规律遭到违反,相反,正是这些规律得到应用。占有规律的这个转变,是以资本和劳动力的交换行为为前提的。但是,这种交换只是提供了资本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可能性;现实的占有,只有在生产过程中,在资本实际消费劳动力的生产行为中,才能得到实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生产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

上一篇:债役 下一篇:栈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