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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社会劳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85页(588字)

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与私人劳动相对立的直接社会形式上的劳动;一是指一个生产集体或联合体内部的共同劳动。

马克思指出:“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私人劳动同时必须表现为直接社会劳动的对立,特殊的具体的劳动同时只是当作抽象的一般的劳动的对立,物的人格化和人格的物化的对立,——这种内在的矛盾在商品形态变化的对立中取得了发展的运动形式。”(23·133)这就是说,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商品内在的矛盾——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发展成为外部的对立,即商品与货币的对立。

因此,马克思这里所说的直接社会劳动,指的是与私人劳动对立的社会劳动,即直接社会形式上的劳动。

直接社会劳动有时也指一个生产集体或联合体内部的共同劳动。

马克思指出:“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23·367)这种含义上的直接社会劳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使从属于资本的雇佣劳动成为协作劳动。但是,这只是在一个企业内部而不是在整个社会范围成为直接社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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