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强制劳动
书籍:《资本论》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84页(662字)
与资本主义的经济强制劳动相对应,它是超经济的、为外力所强迫而进行的劳动。
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并占有奴隶本身。奴隶不仅没有人身自由,而且不被当作人看待,他们只是会说话的工具。
奴隶劳动是一种以直接的统治和从属关系为基础的公开掠夺的强制劳动。奴隶主用棍棒和皮鞭迫使奴隶从事繁重的劳动。在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直接生产者农奴。农奴被束缚于封建的土地上而成为土地的附属物,“人身依附关系构成该社会的基础”(23·94)。封建地主阶级借助于这种依附关系和封建法律直接强迫农奴——农民为他们提供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这种通过地租形式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有时还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如果孤立地观察流通领域,资本家作为货币所有者,工人作为劳动力商品所有者,按照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自由平等地进行买卖,但只要进入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中,就会发现资本对劳动的关系完全是一种强制关系。
资本家迫使工人在超过必要劳动时间以外提供尽量多的剩余劳动。但是,资本家对劳动的强制关系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即通过交换、让渡的形式而实现的。和历史上的剥削制度相比,“资本在精力、贪婪和效率方面,远远超过了以往一切以直接强制劳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23·344)当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特别在它的初期,也伴随着某种超经济的即直接强制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