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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家——用自有资本经营的资本家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739页(572字)

用借入资本经营的资本家的对称。

指使用自己的资本来进行经营的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马克思把职能资本家分为用自有资本经营的资本家和用借入资本经营的资本家,主要是为了说明利息和企业主收入怎样由量的分割转化为质的分割。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大多数产业资本家都按照不同的比例兼用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来从事经营,货币资本家是作为同职能资本家相对立的一种特殊的资本家存在,因而平均利润要分割成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两个部分。而利息又只是表现为一个与作为一种独立的资本的货币资本相适应的独立的剩余价值形式,是作为所有权的资本的产物。

因此,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这种分割就对整个资本和整个资本家阶级都保持一种质的分割的性质。使那些用自有资本经营的资本家,也要把平均利润分割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两部分,利息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资本的所有者;企业主收入也归他所有,因为他是能动的、执行职能的资本家。

这样使用自己资本经营的资本家在人格上就变成了双重的: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马克思指出,“即使产业家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他的利润也会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因此,单纯量的分割变为质的分割;这种分割的发生,与产业家是不是自己的资本的所有者这个偶然情况无关。”(2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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