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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耕农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775页(1689字)

占有小块土地从事独立经营的农民。

其特点在于:生产者同时就是小块土地的所有者,用自己的劳动和其他生产资料独立地进行耕作,产品主要用于家庭消费。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主要从两个不同的侧面对自耕农进行了分析。一方面,通过分析自耕农存在的经济基础,它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和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土地所有权形式的区别,进一步说明资本主义地租的特殊本质;另一方面,通过分析自耕农转化为雇佣工人,说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实质。

马克思指出,自耕农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小块土地所有制。他们占有小块土地,在上面终年辛勤劳作,一般不支付任何租金,劳动的全部收益为自己所获得。在有些国家,如十五世纪英国,自耕农也要支付一部分地租。

这是同自然经济相适应的一种形式。自耕农的劳动是独立的家庭劳动,他“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25·909),与社会很少发生联系。自耕农的生产经营以自给自足为目的,只是在出现生产物的剩余时,才拿到市场去进行偶然的交换。这种经济存在的前提,是人口的最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再生产及其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缺乏多样化和发展。“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25·909)例如在英国,十四世纪末农奴制度被废除后,自耕农曾大量存在过,成为英国农村中人数最多的阶层。

但英国的自耕农带有较多的封建痕迹,他们仍要向地主交纳固定地租和负担其他封建义务。而法国和美国,由于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地破坏了封建土地制度,革命后大部分农民得到了小块土地,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大量自耕农具有自己比较完全的独立经济。

由于自耕农同时就是他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因此,在这种经济中地租不表现为剩余价值的一个单独的形式。

级差地租也还是存在,但它表现为超额的剩余产品,归那些在比较有利的自然条件下实现自己劳动的农民所有。

绝对地租一般说来并不存在,因为土地对他们来说是他的劳动和他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所以,没有必要使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提高到同他的产品的价值或生产价格相等的水平。对自耕农来说,无论是资本的平均利润,还是地租的必要性都不表现为经营的界限。

只要产品的价格足以维持其生存,他就会耕种他的土地。因此,自耕农这种小块土地所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的谷物价格低于资本主义国家。

但是,自耕农经营规模狭小,力量单薄,无力抵御各种天灾人祸,又具有先天的不稳定性。

因为自耕农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25·910)另一方面,自耕农的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存在,耕者必须投资购买土地,而为购买土地支出的资本并不是投入农业资本,从而相应地减少了自耕农在他们的生产领域本身中可以支配的资本,不仅缩小了再生产的经济基础,而且还使他们容易遭受高利贷的盘剥,增加了这种经济的不稳定性。

随着近代农村中资本主义关系的发展,自耕农内部的分化加剧,富裕农民成长为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破产农民失去土地,成为农村和城市中的雇佣劳动者。

当资本主义关系最终在农业中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之后,自耕农阶层遂被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和农业工人所代替。马克思指出,自耕农的大规模转化为雇佣工人,是在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中实现的。

这一过程的基础,是对自耕农土地的剥夺。这种剥夺的历史,在不同国家带有不同的色彩,按不同的顺序,在不同的历史时代通过不同的阶段,但从实质上说,“这种剥夺的历史是用血和火的文字载人人类编年史的。”(23·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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