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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774页(1321字)

资本主义以前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经济制度,如原始公社制、奴隶制和封建制。

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相对应的。自然经济是与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社会分工不发达相适应的。从原始社会末期到封建社会,虽然商品经济有了某些发展,但总的说来,它还是处于从属地位,占统治地位的始终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自然经济的特点是社会生产品的大部分并不是为出售为交换而生产的,而是以直接满足生产者自身需要而生产的。

即使是为了满足别人需要而生产,可是这些产品从生产者手中转让给把它当作使用价值来使用的人手里,并不是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一种是通过生产集团的内部直接分配,如原始公社。

另一种是剥削阶级通过某种超经济的强制来把生产者的产品占为己有。如奴隶主对庄园中的奴隶的产品的占有,封建领主对封建庄园中农奴所生产的产品的占有。

马克思指出:“在真正的自然经济中,农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极小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那部分产品也只有一个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在这种经济中,大领地的产品和剩余产品,决不单纯是农业劳动的产品,其中也包括工业劳动的产品。家庭手工业劳动和工场手工业劳动,作为农业(它是基础)的副业,在古代和中世纪的欧洲,以及在传统组织至今还没有遭到破坏的印度公社,就是这种自然经济赖以建立的生产方式的条件。”(25·886)总之,不管它们的占有形式有什么区别,但它们的共同点则是“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5·896)

从微观来看,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是指个体的农民家长制的自然经济。马克思指出:这种“农民家庭为了自身的需要而生产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等……对于这个家庭来说,这种种不同的物都是它的家庭劳动的不同产品,但它们不是互相作为商品发生关系。”(23·95)因此,“农民家庭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而形成几乎完全自给自足的生活,总之,由于一般自然经济的性质,所以,这种形式完全适合于为静止的社会状态提供基础,如象我们在亚洲看到的那样。”(25·897)恩格斯对这种中世纪的自给自足的劳动农民的家庭经济有更具体的描述。恩格斯写道:“他们靠自己家庭的帮助,在自己的田地上生产他们所需要的几乎一切物品,只有一小部分必需品是用自己的剩余产品同外界交换来的。一个家庭不仅从事农业和畜牧业,而且还把农牧业产品加工成现成的消费品,有些地方甚至还用手磨磨粉,烤面包,把亚麻和毛纺成纱,染上色并织成织物,鞣皮,建造并修缮木头房子,制造工具和家具,不少地方还从事木工活和铁工活,以致家庭或家庭集团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

”(25·1015-1016)但是,到了封建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商品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大工业出现以后,资本就最终地征服了国内市场,“使自给自足的农民家庭的小生产和自然经济走上绝路,把小生产者间的直接交换排挤掉”(25·1027)。这样,在西欧,自然经济就逐渐走向解体,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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