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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农民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791页(568字)

依靠租入土地从事耕种、进行商品生产的农民。

在资本主义社会,土地所有者一般不直接经营农业。租地农民从土地所有者那里租入土地进行商品生产,依照契约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他们一般不雇用或只雇用小量工人,农场规模狭小,且只能得到平均利润以下的利润。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过两种类型的租地农民。

其一,租地农民自己还不是产业资本家,或者他的经营方式还不是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这种租地农民就其性质说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小农。他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租金,往往不仅占去他的利润的一部分,而且还占去他在其他情况下以同量劳动得到的正常工资的一部分。

其二,在租地农民中还有一定数量的小资本家。他们由教育、教养、传统、竞争以及其他条件所决定,不得不作为租地农民把自己的资本投到农业上。

他们被迫满足于平均利润以下的利润,并把其中的一部分以地租形式交给土地所有者。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允许他们把资本投入土地,投到农业上。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者利用自己的强大影响来欺诈整个租地农民阶级。例如,对小租地农场收取更多的租金,通过谷物法维持谷物高价以提高地租等等。

在土地所有者阶级的欺诈下,“整整一代租地农民遭到剥夺,归于灭亡,并被一个新的资本家阶级所代替。”(2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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