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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791页(614字)

在资本主义土地租佃关系中,租地农场主为取得对土地的经营权而必须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一切报酬的总称。

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1)真正的地租,即为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代价。(2)投入土地的资本利息,即租地农场主租种土地时,在土地上进行固定资本投资(如修建水利设施、改良土壤等)而提取的固定资本折旧和利息。

在租约期满后,这些附着在土地上的固定资本未折旧完的部分和利息,就收归土地所有者占有,并在重新签订租约时,把它并入地租之中,使地租额提高。(3)一部分平均利润的扣除,或正常工资的扣除,或同时是这二者的扣除。

一些中小农业资本家由于竞争及其他条件所决定,“不得不作为租地农民把自己的资本投到农业上。他们被迫满足于平均利润以下的利润,并把其中的一部分以地租形式交给土地所有者。

”(25·706)而这些资本家为要获得平均利润,就极力克扣工人的工资,使“真正农业工人的工资被压低到它的正常平均水平以下,以致工资的一部分由工人手中扣除下来,变为租金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在地租的伪装下流到土地所有者而不是工人的手中。”(25·707)租金的这后两个组成部分,虽然和真正的地租有区别,但和真正的地租却具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对一块土地的垄断权,使所谓土地所有者能够去征收贡赋,课取租税。”(25·705)同时,它还和真正的地租一样,决定着土地的价格,体现着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对农业工人的剥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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