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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鲁东《什么是财产?或关于法和权力的原理的研究》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013页(1205字)

法国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无政府主义创始人之一蒲鲁东的主要着作之一。

出版于1840年。《资本论》第三卷把此书的书名译作《什么是财产?或关于法和权力的原理的研究》(见25·954、1091)。

蒲鲁东在这本书中,集中地阐述了他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看法和态度,以生动的文体,尖锐地批驳了种种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理论。

蒲鲁东认为,人类的权利天生是平等的,人人有权享受自己劳动的产品。

一个工人领取了工资,对自己的劳动产品仍然有自然的所有权。地主和资本家以地租、利息等形式扣留了劳动者的一部分产品,就是侵犯了他们的这种权利,就是一种盗窃行为。他列举了各种各样的盗窃手段,例如杀人越货,欺诈性破产,伪造文书和货币,拐骗诈欺,放高利贷,收取地租、房租、田租,商业投机,靠自己的产品获取利润,以及接受干薪、勒索过高的薪金等等;认为剥削阶级的财产就是通过这种种形式的盗窃而形成的。蒲鲁东提出:“什么是所有权?”“所有权就是盗窃!”这本书以及作者蒲鲁东因此而出名。

他自己也引以为豪:“一千年以来,这样的两句话是从未有人说过的。在地球上,除了这条所有权的定义以外,我没有别的东西了”。

蒲鲁东所说的“所有权”,指的是资产阶级的财产私有权。他作为小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表,对小资产阶级的财产私有权是竭力加以维护的。

他认为:“个人的占有是社会生活的条件……占有是一种权利;私有制是反对权利的。”铲除资本主义私有制而保留个人占有“就可以把祸害从地球上驱逐出去”。

蒲鲁东在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同时,也攻击空想共产主义者的观点。他认为:“共产制是压迫和奴役。”“共产制侵犯了良心的自主和平等……是用相等的美好生活来酬报劳动和懒惰、才干和愚蠢、甚至邪恶和德行。”在书中,蒲鲁东提出了他的“第三种社会形式,即共产制和私有制的综合”。这是建立在平等、法律、独立性、相称性四种原则基础之上的社会。“在这个体系下,除去所有权或所有权流弊总和之后的一切现有的制度不但可以存在,而且它们本身是可以用来作为平等的工具”。马克思指出,在这部书中“已经可以看到一个矛盾:蒲鲁东一方面以法国小农的(后来是小资产者的)立场和眼光来批判社会,另一方面他又用他从社会主义者那里借来的尺度来衡量社会。”(16·30)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多次批判蒲鲁东的错误观点。在分析商品交换关系时,马克思指出:“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权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永恒公平的理想……然后,他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权。”(23·102)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又批判了蒲鲁东在《什么是财产?》中关于社会总产品价值构成和经济危机问题的错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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