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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贫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037页(1010字)

是英国自十六世纪中叶开始陆续颁布的有关救济贫民的一系列法律的总称。

1536年的法令(亨利八世27年法令第25章)规定教区负有救济贫民的义务。1572年的法令(伊丽莎白14年法令第5章)制定征收济贫税条款,并命令治安审判官任命负责组织教区救济事宜的主管人和监督员。1576年和1597年的两项法令(伊丽莎白18年法令第3章和伊丽莎白39年法令第3章)将首先在伦敦实施的感化院制度加以推广。1601年的法令(伊丽莎白43年法令第2章)将以前那些法令中有关济贫的规定集中在一起,并加以补充。这就是严格意义上的“济贫法”。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这项法律经过不断地修改,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却一直继续存在。

资本原始积累,主要是圈地运动,在英国造成大批到处流浪的贫民。这是因为当时手工工场和农场主经济还不可能容纳全部被剥夺土地的农民。

同时,这些农村居民突然被抛出惯常的生活轨道,也不可能立即适应新的生产关系下的严酷纪律,不堪忍受当时手工工场里极其艰苦的劳动条件和长达15至16小时的工作日。因此他们尽管无家无业,也不肯受雇进入工场,而宁愿到处漂泊,沦为乞丐,甚至成为强盗和小偷。这些饥饿的人群,分布很广,而且反抗情绪激烈,不断发生骚乱,严重威胁新兴贵族和资产阶级的统治。统治阶级为了使这些贫民就范,顺从地忍受资本的剥削,除了颁布一系列被马克思称之为“血腥立法”的所谓惩治流浪者的法令外,还采取“安抚”的手段,企图以点滴的救济金来缓和这些被剥夺者的反抗情绪,并促使他们接受资本的剥削。

1601年的济贫法规定,凡领取救济金的人禁止从一个教区迁移到另一个教区。教区当局管理劳动力的供应工作,只要企业需要,就立即把这些无业游民交给他们支配。1698年颁布的济贫法还规定,凡领取救济金的贫民必须佩带特殊的臂章。对于佩带这种臂章的人,每次领救济金时,都要被劝说尽快地寻找就业场所。

英国的新兴贵族和资产阶级,就是这样一面用赤裸裸的暴力,通过圈地运动把大批农民赶出家园,一面又用一些恐怖的“血腥立法”和虚伪的“慈善”手段,迫使一无所有的贫民进入资本主义工场,在最苛刻的条件下接受雇佣劳动制度的剥削。马克思写道:“现在的工人阶级的祖先,当初曾因被迫变成了流浪者和贫民而受到惩罚。”(2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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