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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为了你给;我给,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给;我做,为了你做”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055页(642字)

原文为Do ut des,do utfacias, facio ut des und facio ut facias。

罗马法中关于契约关系的公式,表示订约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这是整个罗马民法的出发点。罗马法中关于契约关系的一些原则,如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原则,对后世西方私法有很大影响。

恩格斯认为:“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36·169)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七章中提到这几个公式,是为了说明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买卖和一般商品买卖在形式上的相同点和区别点,进而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中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为什么必然会表现为劳动的价值或价格。

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生产占统治地位,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表现为商品关系。资本与雇佣劳动相交换,也同一般商品交换关系一样,我给,为了你给,表现为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

工人为资本家劳动,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在表面上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这种交换,是一种“我给,为了你做”的关系,它同“我给,为了你给”的一般商品交换似乎没有什么本质区别,都符合契约关系中的平等原则。但是,正是这种表面现象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

在这种平等交换关系的掩盖下,工人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表现为他的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工人得到的工资,表现为他全部劳动的报酬,资本家对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被隐藏到了这种平等关系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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