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页(1043字)

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并在其代理权限内,进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代理的基本特征是:(1)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适用的范围有:(1)代理民事行为。(2)代理行政行为。

(3)代理商事行为。(4)代理诉讼行为。

但下列行为不得代理:(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

如结婚离婚、立遗嘱、收养子女等。(2)违法行为。(3)按照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

代理的分类,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1)委托代理。亦称“意定代理”。

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委托代理依大陆法和英美法又有不同的划分。

大陆法将委托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的代理行为;间接代理亦称为“经纪”。间接代理人亦称为*“经纪人”。经纪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计算,但经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其代理行为。

中国实行的*外贸代理制,与间接代理或经纪关系类同。英美法则将委托代理分为被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与未被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被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实施其代理行为时,是以代理人身份行为的;未被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亦称“隐名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实施其代理行为时,不披露有代理关系存在。(2)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专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

(3)指定代理。

依照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因担任法定代理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有权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代理人。此外,根据代理人的人数不同分为一人代理和数人共同代理;根据授权人的身份不同分为代理和复代理(再代理)。

代理法律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而终止。代理产生的原因不同,其终止原因也不一样。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有:(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