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2页(565字)

权利人依法直接控制、利用、支配特定财产,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它包括一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先买权、优先权等。物权的主要特征是:(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物权关系是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3)物权的客体是已经存在的并且特定化的财产,主要为实物,也包括财产权利。

(4)物权的实现只须权利主体的行为,无须借助于义务主体的行为。(5)物权具有排他性、一个客体上不能并存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物权。(6)物权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以及物上请求权。物权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

前者是权利人对自己之物的物权,即财产所有权。

后者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物权,如地役权等。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前者的标的物为动产,后者的标的物为不动产。

(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是以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后者是以担保债权履行或债权人权利实现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4)主物权与从物权。前者如所有权、使用权、典权等,后者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各国法律规定,无论何种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创设。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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