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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会计师实用全书》第508页(462字)

指我国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中应当独立于外部组织和他所服务的对象。对业务的承接、执行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于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如果与委托单位存在下列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1)在委托单位担任固定职务或工作,领取工资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的;

(2)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

(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有投资、债权、债务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

(4)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配偶关系和直系亲属关系的;

(5)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进行会计核算的;

(6)其他应回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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