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航海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6页(398字)

亦称“通商条约”或“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缔约国相互间关于经济、贸易和航海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基本的、比较全面的条约。有效期比较长,内容相当广泛,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

双边条约中十分重要的一种条约,一般由序言、本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

基本内容:(1)发展经济贸易应遵循的原则。(2)商品进出口的关税、捐税、禁止和限制、手续和费用、证书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优惠待遇。(3)缔约国双方的企业和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权利。

(4)缔约国双方的企业和公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取得和利用工业产权等所有权。(5)航行港口的使用和船舶的国籍、技术文件。

(6)铁路、公路和水路运输及过境待遇。(7)仲裁。

(8)不适用条约的例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经济贸易关系错综复杂,签订的通商航海条约不多。

中国1949年以来,曾先后同有关国家签订了7个通商航海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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