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页(472字)
中国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
1984年4月12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旨在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共156条。
分为9章: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该法规定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一系列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以及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该法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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