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01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0页(914字)
美国贸易法中,以保护美国产品和服务在国外得到公正的机会为由,对与美国实施所谓不公平贸易作法的国家进行报复的条款。
301条款原本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款名为“回应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做法”。外国政府的某些贸易做法包括:维持不公正的或不合理的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从事歧视性的或其他方面的行为或政策;为向美国或其他外国市场出口的产品提供补贴或奖励;对美国的食品、原材料或加工产品施加不公正的、不合理的限制。目前,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是指经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的第301节的全部内容。它包括一般301条款、超级301条款、特殊301条款、日本对美服务贸易的壁垒、通讯贸易和政府采购。
新条款与原301条款相比,有以下特点:(1)将原来授予美国总统单边贸易手段的权力,直接转移到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强化了USTR的作用,使总统原来综合政治、经济、外交的需要而决定采取措施与否的可能性,由USTR主要从经济利益考虑,从而增加了采取报复措施的主动性。(2)加强了条款的强制性。
USTR一旦断定美国在某一贸易协定的利益受到某一外国损害,即对该国采取报复措施。(3)缩短了调查和发起报复的时间。
从发起调查日到确定是否实施报复通常不超过12-18个月。即使当事方把争端提交关贸总协定处理,只要未及时作出裁决,时间一到美国即可单方面实施报复。
(4)扩大了所谓“外国不公平贸易行为”的范围。它包括:拒绝向美国产品和服务提供公平的市场机会,外国对制造商给予补贴,拒绝对知识产权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拒绝为美国产品及贸易有关的美商对外直接投资给予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外国政府特别扶植某一产业以加强其出口竞争能力,外国政府拒绝工人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等。
(5)政府之间的协商规定,使301条款主要被用来作为美国政府谈判法码的工具。301条款赋予USTR实行报复的很大的权力,但是要在总统指示下执行。报复措施包括:提高关税,规定进口配额,限制服务内容或收取服务费,中止或撤回与有关国家订立的贸易协议等。自《1974年贸易法》施行以来,301条款案已发生20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