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2页(596字)

寄售商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商按双方议定的条件(寄售合同)代为销售的方式。

该方式特点如下:(1)寄售是由寄售商先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市场,再经代销商向买方销售,属于凭实物进行的现货买卖。(2)在代销商尚未将商品售出以前,商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寄售人,代销商在合同义务范围内尽力而为,不负商品销售的最后责任。同时,由于代销商不拥有所有权,如果代销商破产,寄售商品不能得到清算,而由寄售商收回。

(3)寄售商与代销商之间是委托代销关系,代销商只能根据寄售合同中的规定及寄售商的指示代为处理商品,但代销商在委托人(寄售商)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商品,收取货款并负责执行与买主订立的合同。

(4)代销商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且只收取佣金作为业务报酬。该方式是一种积极的销售方式,它能使货物与买方直接见面,有利于看样订货,开拓市场,扩大销路,并能使商品赶上销售季节,随行就市,灵活性大,卖得好价,同时可以利用代销商的营销渠道,扩大与客户的关系。但由于相隔距离较远,出口商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多,因此,在选择该种方式时应注意:(1)选择好代销商。既要求代销商有广泛的业务关系,又要求代销商能恪守寄售协议。(2)关注和了解寄售的市场动态,包括市场需求特点和销售状况,以改进产品销售状况。(3)订好寄售合同,明确寄售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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