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贸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4页(675字)

远期商品通过期货合约的法律形式进行的提前买卖。

商品交换的两种形式之一。现货是随时能在市场上买卖的商品,期货则是一定时期之后才能提供到市场上的商品。

期货贸易的特点是:(1)期货贸易必须在专门的交易场所,即期货交易所进行,不允许场外交易。(2)期货贸易中的期货合约一般是标准化的。

为方便期货合约的买卖及减少纠纷的发生,对每一种商品的期货合约都制订了标准的数量、质量等级、交割月份、交割地点等条款。期货合约中唯一可以变动的条款就是价格。

(3)期货贸易是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期货合约到期进行实物交割的比例很小。这主要是通过“对冲”(offset)来实现的。

“对冲”也称平仓,指的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取得一个与交易者最初的交易部位或头寸相反而数量相等的交易部位,即通过相反方向的交易来免除交易者实物交割的责任。期货贸易是随着商品生产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最初的期货市场,并无严密的组织、固定的场所和统一的商品标准,它只是一种俱乐部式的交易活动,因而甚至受到政府的明令禁止。1931年,在比利时的安特口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期货交易所,期货贸易才开始有了固定的场所,并逐步建立起一套规章制度。

1948年,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成立,是期货市场进入成熟时期的标志。现代期货贸易的形式有两种:(1)买卖双方签订的非标准化的期货交易合同。商品数量、质量、期限由双方具体约定,一般没有多次转让,是生产者或销售者与用户之间的直接交易。(2)标准化的远期交货合同。

它可以在期货市场上多次转让,每次转让只需议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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