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贸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5页(478字)

亦称“返销贸易”。

交易中以货物或劳务取代货币作为付款工具的贸易方式。其主要特点是:进出口结合,不使用或部分使用自由外汇,进出口货款全部或部分相抵,交换的商品为双方所接受,全部交易过程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等贸易起源于前苏联和东欧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发生石油危机以后,许多国家因支付的油款逐增,购买其他商品的外汇相对不足,或为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或扩大行销,广泛采用对等贸易方式。进入80年代,对等贸易又有了新的发展,从商品和贸易结构看,不仅适用于机器设备、制成品和初级产品,也适用于高技术产品,尤其是已被应用于技术贸易、承包工程、劳务等领域。

当前,国际上采用的对等贸易方式主要有:(1)补偿贸易。(2)互购。

出口商必须对等地购买对方一批货物,进出口商品交换约定一定的时限。(3)易货。

通常采用对开信用证的方式,属于一次性易货,当事人双方相互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在金额上相等。(4)转手贸易。以专门经营转手贸易的公司为中介,当事人可以利用清算帐户上出现的盈余支付从别国进口的货款,这是一种较复杂的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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