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交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页(964字)

简称“EDI”。

将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按照一个共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报文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在国际贸易往来中,EDI将商业文件标准化,形成结构化的、可被计算机识别和处理的数据格式,借助数字通讯网络,将其传输至贸易伙伴的计算机内。EDI作为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商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西欧和北美,当时仅局限于两个贸易伙伴之间依靠计算机间的直接通讯来传递具有特定内容的商业文件。70年代后,EDI主要运用于同行业领域内,如集中于银行业、运输业和零售业。

80年代后EDI在国际贸易中跨行业的运用显着增加,EDI发展成为一种全球性的、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贸易手段。国际贸易中通过EDI来处理有关问题,使新型的电子单证代替了传统的纸的单证。

据统计,全球贸易额的上升导致了各种贸易单证、文件数量的激增,平均每一笔交易需要30份纸面单证,全球每年贸易活动的纸面文件以“亿”为单位计算。纸面文件费时、费力、成本高,容易出错,传递速度慢,已成为阻碍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

使用EDI传递迅速准确,成本低,差错少,库存量大,有利于赢得市场竞争。EDI的广泛应用导致了商业领域的革命性变革,同时也引起了各国及国际社会立法上的重大突破。

EDI目前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有:如何确保相等的电子单证与原来纸的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EDI系统的合同、单证、代码等标准问题,EDI的安全防范问题,等等。目前,欧洲共同体各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香港已越来越广泛地推行EDI,并制定了相应立法。

如新加坡贸易发展局宣布,从1991年1月1日起所有进出口贸易都必须使用EDI方式申报。新加坡已通过法律,明确电子数据能够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作为法律诉讼的依据。

为了适应EDI在国际贸易中更为广泛使用的需要,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贸易资料指南》、《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资料交换规则》和《电讯贸易资料交换实施统一规则》,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1990年国际商会适应国际贸易中的这一变化,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明确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也可以提供“相等的电子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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