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7页(510字)

合同已成立,但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内容显示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将合同完全予以撤销。

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有效与否尚不确定的合同。其特征是:(1)只限于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国际贸易合同。

(2)在被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未被撤销,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3)撤销请求权为当事人享有,撤销确认权归仲裁机构或法院。

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于法律无涉;当事人不愿履行的,可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宣告其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处理,与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相同。

可撤销合同,其撤销有别于解除合同。(Rescission of Contract)解除合同指的是在合同有效订立之后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情形的出现,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之权,基于解除权的行使,原合同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的解除其主要特征是:(1)原合同本身是有效合同。(2)解除合同的主要情形为发生不可抗力或严重违约,致使履约不可能或无必要。

(3)合同解除权一般归属于当事人。(4)合同解除后,一般只是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不涉及已履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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