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7页(461字)

“有效合同”的对称。

不符合或违反法律的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的合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者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审查合同是否无效应从下述几方面进行:(1)审查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格。(2)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3)审查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合同是否履行法定手续。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合同被确认无效,当事人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退还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如果只一方是故意的,则故意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退回对方,非故意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上交国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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